【七警案】高級督察劉卓毅獲上訴許可 聲稱曾阻同袍打曾健超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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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於金鐘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曾健超,而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七人同被判囚兩年。七警事後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獲上訴庭批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早前處理高級督察劉卓毅的上訴許可申請,今(1日)午批出就刑期的上訴許可,而劉亦就定罪提法律爭拗,官稱這爭辯不須上訴許可,可在正審時提出。
劉稱曾阻被告打曾健超
就刑期的上訴,辯方指出原審法官以30個月監禁作量刑有過重之嫌,曾指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次被告在案中角色有別,以及曾出手阻止第三被告向曾健超施襲,而另控方對於上訴庭早前已接納首被告黃祖成就刑期上訴的理據而未有再作補充,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聽罷雙方都辭,認為當中有爭拗之處,故批出刑期的上訴許可。
官指劉提法律爭辯不用許可
對於辯方指控方所呈上的證物無綫新聞片不合符「The best evidence rule」,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相關新聞片,倫官雖然認為原審法官並沒有出錯,惟因他認為有關議題屬法律議題,故不用他批出上訴許可,次被告仍可繼續提出該項上訴。
爭議影片被刪剪不被接納
至於其他上訴理據包括無綫新聞片曾被剪輯、新聞片的內容增減只經由新聞製作部經理黃廣海確認及新聞片的光暗曾被調校從而影響原審法官認人等理據均不被接納。
七名被告:49歲的總督察黃祖成、30歲的高級督察劉卓毅、43歲的警長白榮斌、39歲的警員劉興沛、32歲的陳少丹、33歲的關嘉豪及37歲的黃偉豪,去年2月14日被裁定襲擊致他人受傷罪成,同被判囚兩年,及後各人先後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