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搶文件案 梁爭議有關條文不能檢控立法會議員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前年11月以議員身份,在立法會討論橫洲事時事件,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放在桌本的文件,被票控藐視罪名,案件今(15日) 開審,梁國雄否認指罪。辯方質疑有關條文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梁更是首位被票控觸犯此法例的立法會議員,但控方反駁,條例適用於所有人,雙方展開法律爭拗。
控方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檢控
梁國雄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於2016年11月15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他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不認罪。」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辯方指條文不適用於議員
辯方大律師吳靄儀陳詞時指示,案發時會議一度暫停,梁被逐出議事廳,馬紹祥最終獲歸還文件,但事發翌日馬紹祥決定報警,今次是首次有立法會議員被控涉案條例。
辯方質疑,控方錯誤地詮譯條文中的「任何人」,若一併閱讀17(a)及(b)條,該條應只局限被傳召上立法會,在宣誓下作供的人,不適用於議員。而且根據憲法的不干預原則,法庭不應介入議員在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的言論或行為。
控方指條文能用於「任何人」
控方引述兩宗1999年及2003年兩宗上訴的案件,當時律政司引用涉案條文控告梁國雄及古思堯,高院原訟法庭已確定,條文的「任何人」並非祗被傳召到立法會作證人士,應包括所有出現會議廳的公眾人士,所以未如方所指,相關條文涵蓋所有出席立法會會議廳的人士。
另外控方又指,涉案法例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會的尊嚴及議會效率,確保會議不被中斷及打擾,若會議被中斷或打擾,議員是否獲保障不被檢控,認為有待商榷。
控方又反駁,控方因沒有1990年代前的資料,只可以證實長毛在1990年代後首位被觸犯該條例的立法會議員。案件未完,押後明天再續。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