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增旅行社經營點 惟須向旅監局申報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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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市民透網上平台與旅行代理商進行交易日漸普及,為與時並進,港府擬修訂《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日後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申請人可選擇在本港開放予公眾的地點經營旅行社業務,或者是在非本港開放予公眾的地點經營,但事前須向旅遊業監管局申報。若透過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獲批准後必須在該網站或在該其他電子方式展示其牌照號碼,以供識別身份。
為照顧旅行代理商的不同經營模式,政府建議修訂《旅遊業條例草案》,安排包括任何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請人,可選擇是否在本港開放予公眾的營業地點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請人如擬在非本港開放予公眾的營業地點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例如在不開放予公眾的處所、透過網站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必須在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通訊地址。該地址會收錄於旅監局備存的持牌旅行代理商登記冊內,供識別身份及通訊之用。在獲發牌照後,持牌人如更改有關地址,必須事先向旅監局申請並取得旅監局批准。旅行代理商如透過任何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獲批准後必須在該網站或在該其他電子方式展示其牌照號碼,以供識別身份。
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現行規定,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任何處所必須為位於香港的獨立設置於商用樓宇/大廈內,並可讓公眾人士容易而直接地進入的營業地點;申請人必須有不少於50萬元資本,另按每多一個處所為增加不少於25萬元資本;以及每個處所必須最少有1名在有關申請前的5年內具有至少連續2年旅遊業經驗的經理和1名全職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