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法官指引(四)三被告違責是否及刑事程度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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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醫學美容誤殺案,高院法官今繼續引導時指出,集團利潤豐厚,集團老闆周向榮會否為牟取暴利而妄顧對死者的責任;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會否為升職加薪而違反其謹慎責任;於第三被告麥允齡,她既是醫生,但又是集團的銷售員,這種種情況,是否足以證明他們違反了對死者陳苑琳的謹慎責任,從而構成嚴重疏忽,以致他們須負上刑事責任。法官表明已完成大部份指引,陪審團將於下周一退庭商議考慮裁決。

死者陳苑琳曾在DR集團旗下店舖花上過百萬元。(Getty images)

三名被告周向榮、陳冠忠及麥允齡,各否認一項誤殺罪名,指他們誤殺女子陳苑琳。

血製品在研究中心感染細菌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DR集團爆發細菌感染後,死者陳宛琳及另兩名事主王靜波和黃鳳群,還有周向榮的姐姐周欣欣,分別被送院接受治療。經衛生署及專家的調查,在培養CIK療程血製品的亞太桿細胞科研中心裏的兩支吸管輔助器(Pippet Aid),找到死者身上的腫膿分枝桿菌,透過環境證供,可推斷細菌是在研究中心污染,污染時間介乎9月12 至10月3日,即三名死傷者及周欣欣抽取血液,至回輸血製品期間。

死者有在美容院消費習慣

法官引述供詞指,死者在事發前數月更接受過一次CIK療程注射,使她精神好了、睡眠質素改善,死者亦顯得愉快,不過經女醫師診斷,死者身體健康卻無實質改善。另死者丈夫事後發現死者在DR集團花費過百萬元,曾在美容中心接受如青春針、桿細胞分秘素注射。

針對兩個被告其中一項違反謹慎責任,便是醫生麥允齡有無向死者講述CIK療程引致低血壓、細菌感染的風險,而周向榮沒有向麥作出監管,但法官提醒陪審團留意,基於死者過去在DR集團作為,即使麥向死者講述產品所有風險,死者有可能答應繼續療程,必須細心考慮。

三名被告(由左至右):DR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及女醫生麥允齡。(資料圖片)

周會否為牟利而妄顧對死者責任

張官續說,若陪審團裁定三名被告違反謹慎責任,是導致死者死亡主要原因,之後便要考慮三名被告構成嚴重疏忽,須負上誤殺罪的刑事責任。法官指,周向榮以低廉租金租用香港科學園實驗室作研究,但卻隱瞞儲存臍帶及臍帶血幹細胞,一年達1.45億元利潤,加上他以高利潤吸引員工推銷產品,周會否為賺取牟利,利用顧客追求健康的訴求,而妄顧對死者責任? 

另兩被告是否須付刑責

另陳冠忠會否為了自己升職加薪的個人利益,違反謹慎責任,須負上刑責? 此外麥允齡的名字曾在DR集團單據上出現,是銷售員之一,加上集團將醫務所、美容中心安排不同樓層、用不同名字,令顧客以為麥是獨立於集團醫生,目的要麥協助提升集團銷售額,她有否因此違反謹慎責任,構成嚴重疏忽,而須負上刑責。

案件編號:HCCC 4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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