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漏報兩天工資被指虛報 官接納不涉虛假陳述 上訴得直
公屋申請人,在香港電台打了兩日散工,未有申報了該兩天的1440元收入,被房署指作虛假陳述,被罰款3700元及險被收回公屋。該申請人不服,想申請法援又被指勝算太低,他最後找來港大學者兼大律師的張達明幫忙,張以自身作例,指他正職在大學任教,他沒有額外收入時,也不會填報他律師的工作,直言這次檢控有「矯枉過正」之嫌。法官接納該兩天散工非上訴人的故定收入,裁定他上訴得直,並建議房署如有意規限公屋申請人的一次性非固定收入,應在表格寫清楚避免爭拗。
只工作兩天未報薪酬
上訴人潘志輝,報稱工聯會中山辦事處主任,他被票控一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指他於2010年2月2日向房署申請公屋時,虛假聲明他月入只得12830元,未有申報他曾在港台工作2天,並多了1440元的收入。
代表潘的律師張達明稱,潘在2009年11月曾在港台工作兩天,職位是節目助理,只負責搬搬抬抬,他工作2天便辭工,但至翌年1月才收到工資。因潘覺那份這是散工,至同年2月申請公屋時,並未有申報這兩天的薪酬。
張達明指檢控矯枉過正
張形容房署的檢控是「矯枉過正」,純粹是「茶杯裡的風波」,他指潘甚至沒有留意港台在1月「過數」給他,表格只要求填寫「現時每月平均入息」,但無說明「現時」需否包括三個月、六個月的平均收入。
張又以自身作例子,指他是港大講師,亦有在律師行「掛名」,惟大部份時間收入來源均來自大學,所以在他沒有額外收入時,亦不會主動填報自己在律師行有工作。
官認為申請人未申報非虛假陳述
控方則強調房署職員只是按照上訴人的陳述給予指示,本案重點是上訴人要誠實和主動申報資產,他申報的資料確實有虛假情況。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指公屋申請表只要求申請人交待每月收入,不是一年中某一個月的收入,亦沒有說明包括一次性、非固定的收入,上訴人在港台的2天工作不屬於表格涵括範圍,不涉及虛假陳述,判他上訴得直脫罪。法官更建議房署如果有意規限公屋申請人的一次性非固定收入,應在表格寫清楚,避免無謂的爭拗。
上訴人勝訴後希望房署不要亂告人
潘在庭外稱,事件歷時多年,他希望房署不要因為收緊公屋富戶政策,而「亂咁告人」,又透露自己被檢控後政府曾有意收回他的公屋。
案件編號:HCMA2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