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報告】喪親公屋戶申調遷擾攘逾兩年 揭房署社署難合作
申訴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指去年接獲一宗關於公屋調遷的投訴個案,揭示房屋署與社署、社署服務中心因溝通問題,導致調遷個案擾攘逾2年,仍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但對社會福利署的投訴則部分成立;公署又批評,房署與社署、社署服務中心在電話溝通上說法迴異,近乎互相指責,令人對雙方的互信和合作感憂慮。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社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應積極協助受助人,避免因為對程序要求過於執著,而耽誤受助人所需服務;申訴專員劉燕卿認為,服務中心應避免「鐵板一塊地一再拘泥於轉介機制的程序要求」。
房署及社署現時有跨部門轉介機制,由房署就調遷申請進行評核,若不允許,申請可能有值考慮的社會或健康情況,在當事人同意下,個案會轉介社署,就申請進行評估及建議。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3日)發表調查報告,揭示一宗有關公屋調遷的投訴,當中涉及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的跨部門轉介。在有關投訴中,一個公屋家庭的其中一名成員,由於家人在單位內去世,容易觸景傷情,繼而容易出現情緒波動,因而向房屋署申請調遷單位。
在2014年,房屋署按機制將該家庭個案轉介至社會福利署服務中心進行評估;在2015年2月,服務中心通知社署,推薦該家庭遷往鄰近單位,但兩個部門在溝通過程出現問題;直至2016年9月,兩個部門仍未完成處理程序,該家庭仍未能獲安排調遷,隨後正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見表)。
年份 | 事件 |
2014年11月、12月 | 房屋署接獲調遷個案,同年12月轉介至社署服務中心進行評估。 |
2015年2月 | 服務中心通知社署,推薦申請人遷往同邨單位,社署將結果通知房屋署。 |
2015年4月 | 服務中心了解申請人暫時沒有其他服務需要,結束個案。 |
2015年10月 | 房屋署建議申請人遷往同邨另一單位,但申請人以間隔相同,會引起家人不安為由拒絕。 |
2015年12月 | 房屋署建議遷往同邨另一單位,邀請申請人各家庭成員連同社工到單位視察,申請人會同因擔心引起家人不安為由拒絕。 |
2016年1月 | 房屋署去信社署,重申公屋編配原則,建議社署安排社工陪同申請人一家視察單位,評估是否切合需要。 |
2016年3月 | 房屋署取得申請人書面同意,再次將個案轉介至服務中心,但服務中心沒有作出跟進。 |
2016年9月 | 調遷一直未獲解決,申請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
資料來源: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但對社會福利署的投訴則部分成立。公署批評,房署與社署、社署服務中心在電話溝通上說法迴異,近乎互相指責,令人對雙方的互信和合作感憂慮。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房署與社署、社署服務中心應就此個案坦誠檢討,重建彼此合作關係;另外,兩個部門亦應以盡可能減少重複行政程序為大前提,共同檢討現行轉介機制合作協議內容,釐清在甚麼情況下,房屋署需要就同一個案的重複轉介重新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及轉介目的。
除兩個部門的溝通機制外,申訴專員公署亦「點名」建議社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應積極協助受助人,適切處理書面同意及述明轉介原因的要求,避免因為對程序要求過於執著,而耽誤受助人所需服務。對於上述投訴個案,公署認為服務中心應避免「鐵板一塊地一再拘泥於轉介機制的程序要求」,可多點考慮申請人的需要和困難,並主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