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指部份肛交罪條文存不公 令男同性戀者被污名化 求司法覆核
同志組織「彩虹行動」發言人楊永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中針對男男肛交和猥褻行為的7項條例,例如,法例禁止16歲以下男子肛交,違者可判處終身監禁,卻沒有禁止異性戀人士肛交。楊認為現行法例直將男同志污名化,加深公眾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條例違憲。
指條例直接影響同志社群
申請人楊永柱是「彩虹行動」發言人和「香港同志遊行」的總幹事,他在入稟狀透露自中三起意識到自己是同性戀者,多年來受到社會歧視、言語暴力和欺凌,雖然他從未被案中的歧視條例檢控,但條例直接影響他的同志社群,將男同志污名化,加深歧視,對楊造成壓力。答辯人為律政司,「彩虹行動」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認為條例歧視男同志
入稟狀指,《刑事罪行條例》118C(b)條和118H(b)條禁止16歲以下男子肛交和男男嚴重猥褻行為,但對16歲以下的異性戀人士和女同志卻沒有同樣限制,明顯歧視男同志,違反《基本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香港人權法案》。
刑罰較異性性交罪行高
現行法例中,與16歲以下男子肛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只是判囚5年,申請人指對男同志而言,肛交是唯一的性交方式,等同於異性戀人士的陰道性交,所以上述兩項罪行應有同樣量刑,對肛交施以較重刑罰不合理,對男同志明顯不利。
要求宣告該些條文無效
申請人亦認為《刑事罪行條例》118G、118I、118J(1)、118K和141(c)條針對男同志,包括促使他人同性肛交行為罪、男性對精神無行為能力男性作出嚴重猥褻罪、男男非私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等,構成歧視和不公,因為異性戀人士和女同志作出相同行為,卻不會受法規限制,存在差別待遇。楊要求法庭宣佈以上7項條例違反《基本法》第25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屬於違憲。
案件編號: HCAL75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