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三暴動罪成被告稱非仇警 兩入獄3年1入教導所
旺角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騷亂,5人被指在清晨7時手持玻璃樽及掟磚而被控暴動。其中3人被拍到持樽或掟磚,早前在區域裁定他們罪成,餘下兩人則脫罪,案件今午(7日)就三名被定罪被告判刑。律師求情指,兩名年紀較輕的被告已知闖了大禍,亦非擔任活躍角色,而年紀較長的一位,亦非仇警,只是當晚作了不太理智的事情。法官休庭片刻,判年輕被告入教導所,另兩被告入獄三年。公眾席人士散庭庭向被告高叫「支持」及「加油」。
官指當時示威者與警對峙逾20分鐘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囚10年。而本案中涉100人戴口罩投擲玻璃樽,又以火堆作屏障,與警對峙20分鐘,對市民及社會安寧造成破壞,規模亦算大,而且對警員投擲物品可造成嚴重及致命傷亡,而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有預謀。
即使案例情節不同,而在引用英國案例亦難以作合適對比,因為香港陝小、交通繁忙,故可造成嚴重後果,故以3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三被告進一步向警員襲擊,故判首被告進入教導所、次及第三被告則入獄3年。
案中5名被告依次為楊子軒(18歲)、羅浩彥(21歲)、陳紹鈞(48歲)、孫君和(27歲)及連潤發(26歲),當中楊、羅、連被裁定暴動罪成,陳、孫暴動罪名不成立。
律師指18歲首被告知闖了大禍
首被告的律師求情時稱,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指出首被告年幼時已診斷出患有病症,令他在學校及平日社交方面亦有很大問題,他亦曾入住院舍,但報告仍建議讓被告入住教導所,以給他一次機會。辯方又強調首被告自幼一直有行為問題,需要協助,而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案發時曾投擲玻璃樽。法官閱覽報告後,質疑被告對本案態度輕率,亦沒有反省,辯方則指首被告一直十分擔憂案件,亦知道後果嚴重,闖出大禍。
次被告角色不活躍
次被告大狀則指,因被告的年齡而不獲推薦進入教導所。辯方又指次被告案發時,當其他人有所動作時,被告亦沒有動作,說明他不是一個活躍的角色。
年紀最長的被告連潤發,其的大狀求情時指被告不屬任何政治團體,案發時出現在現場全是因為在面書上得知警方當晚曾開槍,他抱著要到現場幫助弱小的心態到場,但卻在壓力下,做出不理智的事情。
律師指被告非仇警
辯方又呈上29封求情信,並指被告不是一個仇警的人,並沒有敵視警方及想要製造無政府狀態。第三被告的母親亦在求信中指被告一直顧家,愛惜弟妹,他亦得知本案在其父生日前會有裁決,故一早已準備禮物。辯方又指出被告在1997年是來港定居並且學有所成,一直對歷史科感興趣,並會自己製作本地中文字典,研究讀音。而他中學的副校長及歷史老師亦有為他撰寫求情信。
辯方強調第三被告是個文弱的人,不仇警,因看到警方開槍的畫面,他認為警方向人民開槍,是歷史上的大事,政局改變亦容易發生,故到場看看警方有否濫權,而他的出發點是好的,他並非無視社會秩序的人,並引述案例稱「不應困在象牙塔內盲目跟從案例」,建議法庭以2年作量刑起點。
官裁決時曾指暴動場面相當駭人
法官姚勳智早前裁決時指,案發於去年2月9日早上約7時,在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有逾百人聚集,現場有人燃點火堆作為屏障、有的士被毀、有人用磚敲打欄杆,「場面相當駭人」,現場人群的行為具威嚇性及挑撥性,已構成暴動。
案件編號:DCCC86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