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德根女兒破產未披露財政被判監 終院指聆案官不具權限撤監禁令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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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亞洲電視董事局主席邱德根的女兒邱美琪,因欠債近4000萬元,於2020年被頒令破產,後因沒向債權人披露財政資料,被聆案官判囚1個月。邱美琪早前上訴得直,獲撤監禁判令。債權人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18日)駁回上訴,指債權人未就申請監禁判令事先取得法院許可,聆案官不具司法管轄權判監,邱美琪獲撤銷監禁命令。

香港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邱美琪只交出部份文件被判入獄

債權人V Capital Limited,於2018年要求法庭頒令邱美琪披露財政資料獲批,但邱只交出部份文件。債權人其後再入稟,要求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判她入獄,聆案官最終判邱入獄1個月。

爭議聆案官是否有權判債務人監禁

本案爭議牽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即在法院未有根據《破產條例》第12(1)條給予許可的情況下,聆案官是否有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第1B(1)(c) 條規則,頒令將已破產的債務人監禁。

監禁是為強制執行判定債項而設

法官在判辭指,按照相關法例的來龍去脈及立法目的解讀,監禁令乃爲強制執行判定債項而設。由於債務人能以部分或全部清償該等債項的方式免受或終止監禁,故監禁令實爲協助債權人追回部分或全部判定債項的強制手段,法庭將債務人監禁,並非全爲了懲罰債務人未有遵從文件披露令。

藉監禁令向破產者追債或構成不利

此外,監禁令亦將對破產程序構成干擾,因爲若債務人同爲破產人士,其債權人將能在破產管理程序以外,同時藉監禁令向破產人追債。這將令債務人蒙受不利,亦有損公平(即同時及同等地)分配債務人的資產予其債權人的過程。

破產條例亦保障債務人免受債權人騷擾

上訴人不應假定監禁令必然會違反平等分配的原則爲由,從而推論在申請第49B號命令下的監禁命令前,須按《破產條例》第12(1)條取得法院許可的條件屬多此一舉,因為《破產條例》的立法目,並非僅爲保障債務人資產的平等分配,更是爲了保障債務人免受其債權人的騷擾。

聆案官不具權限爲由撤監禁令

終院因而裁定《破產條例》第12(1)的適用範圍涵蓋監禁令,由於債權人未曾按照條例取得許可,終院遂以聆案官不具司法管轄權爲由,撤銷針對債務人的監禁命令,駁回債權人的上訴。

案件編號:FACV 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