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告物業買家瞞報出租單位 欺詐銀行按揭貸款 法庭今判囚14月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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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物業買家向銀行隱瞞物業出租予他人,令銀行不向她追討須符合自住規定而獲批的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早前被廉署起訴。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今日(12月12日)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又頒令充公被告出租物業所得租金收入共70萬元。

灣仔區域法院(資料圖/江麗盈攝)

被告黃顯寧,49歲,保險代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2月底以998萬元為身處海外的兒子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數日後,她按上述計劃向信銀國際申請八成按揭貸款,並申報該物業由她及兒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簽署聲明,如該物業日後不再由她或兒子自住,她有責任即時通知信銀國際。該銀行於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請,向她批出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

廉署調查貪污投訴時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將該物業分別租予兩名租戶,但從沒有通知信銀國際該物業已改變用途。信銀國際於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否繼續由他們自住,二人當時回覆確認為自住用途。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蘇煒然攝)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引,銀行須遵守自住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規定。案發時,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信銀國際)為800萬元至1,000萬元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貸款。

若信銀國際得悉該物業是作租住用途,會要求被告償還部分或全部按揭貸款,或向她施加上調利率等其他條件。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稱案情嚴重,他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14個月。

暫委法官並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70萬元,即被告出租涉案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被告須於12月16日或之前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被加刑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