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記者涉辦公室偷拍女同事 案發後兩年被起訴 被告不認罪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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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前記者涉前年在明報辦公室偷拍3名女同事的胸部和裙底相,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今(28日)於東區法院提堂。涉案男記者否認控罪,准以1000元保釋,定於8月24日預審。據悉,兩名女事主前年6月疑被偷拍後,已即時向上司投訴,但事隔兩個月,直至第三次偷拍發生,公司才決定報警。被告案發後已辭職,現在是自由撰稿人。

被告周展鴻否認曾偷拍女同事。(伍凱瑩攝)

被告周展鴻,37歲,報稱記者,被控於去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在柴灣明報工業中心17樓某辦公室內,為使自己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即用iphone 6分別拍攝三名女子的胸部和裙底。

案件涉及3名女事主

案件今提堂,周庭上否認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方指將傳召9名證人,包括三名女事主和她們的上司。控方同時申請審訊時女事主在屏風後作供,並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庭,令被告和公眾不能看見女事主的容貌。

裁判官質疑為何2015年的案件,拖延至今日才首次提堂,期間控方於去年6月才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但法律意見竟要到今年2月才準備好,拖延超過半年。主控解釋,律政司審視案件後,曾提出要進一步調查並補錄口供,調查需時,因此有所延誤。

辯方指被告手機未發現事主偷影像

辯方律師則稱,警方前年拘捕被告,已即時撿取了被告的手機,但在手機內沒有發現三名女事主的胸部和裙底影像,可以顯示被告沒有用該手機偷拍。裁判官則反駁,被告有否用該手機犯案應交由審訊裁決,不明白為何辯方律師要特別提起。律師解釋只是想讓控方知道這件事。

裁判官定於8月24日預審,要求辯方考慮要盤問多少名證人,又指以本案性質而言,要再考慮是否批准女事主在屏風後作供和以特別通道出入。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證人。

被告事發後已辭職

三名女事主年齡為27至31歲,是被告的同事,首兩次偷拍事件,發生在前年6月1日和27日發生,第三次事件,發生於8月21日,最後決定報警。被告案發後辭職,現任職自由身撰稿人。

被告周展鴻應訊後,向記者透露他02年入職明報,工作逾十年,做過政情記者,離職前是專題組的首席記者。他稱害怕遭到公審,但堅稱無罪,又說:「冇做過所以唔認罪。」

案件編號:ESCC21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