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譚惠珠以基本法118、119條力撐 田北辰:令人混淆
政府日前公布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內地人員於內地口岸區擁全面刑事執法權,中央又引用《基本法》第20條授權特區政府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不過,港區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今早(27日)在電台指,《基本法》第20條並非最關鍵的條文,而第118條、第119條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促進各行業的條文,是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
港區人大田北辰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雖然第118和第119條是一地兩檢的支持理據,但由於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國家安全,故第20條才是關鍵。他指,「講太多意見唔係咁好」,容易令人混淆政府的說法,提意見亦要說清楚。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尊重譚惠珠的意見,但不認同第118、119條可用作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認為只有第20條可以解決一地兩檢實施問題
譚惠珠今早提出政府沒有提及的一地兩檢法律基礎,她引用《基本法》第118條及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她指高鐵一地兩檢附合上述條文,而《基本法》第20條非關鍵條文。
田北辰指,《基本法》第118和119條是支持一地兩檢方案的理據,但重申一地兩檢可以有很多方法做,而今次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國家安全,所以《基本法》第20條才是關鍵,授權特區政府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對於身為基本法委員的譚惠珠與政府有兩套說法,田北辰指「講太多意見唔係咁好」,雖然每人都對特區政府的做法有意見,但說意見要說得清楚點。
《基本法》第20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田北辰亦認為政府的解說有不足之處。他指,政府暫時有就一地兩檢方案的法律基礎做足功課,但官員出來闡述、講解時用的例子就有點「甩轆」。例如律司司長袁國強昨日指,高鐵總站部分範圍劃予內地,比喻中央是香港的「業主」,「業主租了間屋給我,之後發現自己不夠地方用,我可否再將間房租回給業主?這個權力是可以有。」田北辰批評有關解說不理想,「一時就業主,一時就租客」,普羅大眾很容易混淆,現時是敏感時間,用日常生活的比喻要小心,「講大咗之餘又未必貼切」。
湯家驊︰不認同不相信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尊重譚惠珠的意見,但不認同第118、119條可用作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認為只有第20條可以解決一地兩檢實施問題,包括港府可否將管治範圍的一部分租予他人、而自願放棄行使《基本法》規定行使的香港法律;及有無權將部分特區法例超越領域行使,因為今次一地兩檢方案中,港府在已租出的「內地口岸區」內可擁民事法律權力。
湯家驊認為,上述兩個範疇,單靠現行《基本法》是無權落實,須按第20條尋求中央授權。對於譚惠珠提出該兩條文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外界有憂慮此例一開,豈非日後可單憑發展經濟為名,分租地段予其他政權,湯家驊認同有關憂慮,亦不相信港府向中央提交方案時會引用到該兩條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反駁譚惠珠說法,指《基本法》第118和第119條,不應是在香港之內劃地成立「內地特區」的法律依據,亦不能因促進經濟就「咩都做得」,甚至是違反《基本法》在香港境內實行內地法律。他又指,內地未有成熟解釋法律的系統,法律通常由權力中心「說了算」。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今早在記者會上表示,《基本法》118、119條與一地兩檢「風馬牛不相及」,認為若此兩條條文可用作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任何條文均可引用作容許中央直接干預香港的理據。他指,《基本法》的根本在於不容許香港地域內實行「造成眾多冤假錯案的全國性法律」,而港府設法將高鐵站範圍劃出《基本法》以外,正是破壞《基本法》,今日可以劃出西九站,他朝亦可劃出其他本港地段予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