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會檢討|屬會管理層任期永續 港協楊祖賜:需要好人做好嘢
撰文:洪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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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協暨奧委會今日(20日)公布體育總會機構管治檢討結果及《機構管治守則》。檢討分為六大範疇,包括「董事會管治」及「一般行政事務」等。就「董事會管治」一項,焦點落在港協暨奧委會會否規定各屬會管理層的任期,港協暨奧委會秘書長楊祖賜指若有已連任四、五屆的體育總會會長仍有心有力,會無任歡迎:「我哋需要好人做好嘢。」
《機構管治守則》列明總會應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
香港各體育總會的管理層經常出現連任情況,備受爭議。因此,「董事會管治」亦成為是次檢討其中一大範疇。檢討結果顯示,77個屬會中,有50.78%在此項達到「全面執行」或「部分執行」。《機構管治守則》中列明,體育總會應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例如可以參考目前國際奧委會制訂相關的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3或4個連續任期,即12或16年;而年齡則不超過70或75歲。如果體育總會決定允許某成員超過最長任期,則應訂定競逐連任的所需資格,以確保體育總會內所有符合資格的人員都有平等的機會。
惟這並不代表各屬會管理層有連任限制,港協暨奧委會秘書長楊祖賜指若有已連任四、五屆的體育總會會長仍有心有力,會無任歡迎:「我哋需要好人做好嘢。」他表示,訂立指引的目的是「淘汰一啲對個運動唔熱心,只係想擁有一啲嘢嘅人」。
罰則方面,楊祖賜指,若遇上屬會在某方面沒有跟從指引,港協暨奧委會會作出勸解,若屬會仍舊沒有改善,才會考慮作懲處,而港協暨奧委會直接介入屬會運作則為最後手段。
另外,部分體育總會人手不足而遇上行政困難。楊祖賜舉例指有屬會10個月仍未能將賽果上載至網站,是因為整個會只有3-4個人。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霍啟剛指,港協暨奧委會將成立一隊專業人士隊伍幫助各屬會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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