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議員】朱凱廸鄭松泰DQ案 原告甩轆未付保證金 官押後裁決
高院早前裁定劉小麗、羅冠聰等4名議員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朱凱迪和鄭松泰亦遭到市民入稟挑戰,指二人宣誓時大喊「民主自決」和「全民制憲」等口號,要求法庭褫奪二人的議員資格。案件今早(26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簡短聆訊。原告律師透露,因早前未有按程序,在入稟後未依規定交2萬元保證金到法庭,案件已被暫緩處理,原告今早要求修訂有關傳票,希望法庭准他補交保證金及重開案件,法官押後書面裁決。
原告羅景楊,是一名居於荃灣公共屋邨的市民,他今年3月透過律師,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控告兩名來自新界西的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及鄭松泰。入稟狀指,朱凱迪在立法會宣誓時大喊「民主自決,暴政必亡」,而鄭松泰則在宣誓前聲言「不會構成抗爭效果」,卻在宣誓大喊口號「全民制憲」和「重新立約」,原告認為二人做法違反《基本法》,要求取消二人議員資格。
原告寫錯支票抬頭遭彈票
原告羅景楊今由大律師馬恩國代表,庭上透露原告今年3月入稟,但拖延近4個月都未成功向法庭存入2萬元保證金,所以入稟已經自動暫緩執行。馬恩國今向法官區慶祥解釋,原告一直準備好支付保證金打官司,連支要都寫好,今年3月20日曾寫一張抬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支票,打算向法庭存入保證金,但因抬頭不正確彈票。
官:無知從來不是好藉口
馬恩國稱法例規定提出選舉呈請的人,需要在5日內交保證金,但對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人士,則沒有明文規定要在多少日內存款。法官不禁反問:「啫係可以坐係度,幾時想交先交?」馬狀承認協助原告的錢志庸律師對相關法律程序有誤解,希望法庭酌情處理今次的延誤。法官則反駁,對法庭程序不熟悉或無知,從來不是一個好的藉口。
辯方:超時4個月不合理
代表朱凱迪的大律師譚俊傑稱,法例規定申請人需要在「合理時間」內存入保證金,終院案例曾提到選舉呈請和依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入稟有同樣的迫切性,因為同樣會挑戰一個議員的資格,所以選舉呈請要在5日內存保證金,原告拖延4個月已經大大超出「合理時間」。再者,原告3月中曾嘗試入支票,顯示他非常清楚自己有責任交保證金,要求法官不要受理原告重開案件的申請。
朱凱庭希望法庭能還他一個公道
朱凱迪庭外批評原告不合理拖延支付保證金,希望法庭可以還一個公道給他、鄭松泰和香港。他指立法會議員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不應令議員在不合理的擔憂下繼續工作,會靜待法庭今次的判決。
梁國雄今亦到庭支持朱凱迪,他感嘆有錢人或惡作劇的人可以用民事訴訟檢舉人,這是不應該的。鄭松泰離開法庭時,沒有回應。
原告充滿信心 輸身家都要告
案件由程序問題暫緩,原告羅景楊稱不會失望,反而充滿信心:「做人一定要有信心,冇信心點樣出來生活,邪不能勝正!」他自費入稟,聲言沒有接受資助和捐款,即使今次入稟失敗,都會繼續上訴,不怕輸身家破產:「唔怕,輸幾多都唔怕,命都輸埋,都同佢打過!」
記者追問他為何這樣執着,他理直氣壯地答:「為正義。呢班人(議員)係度搗亂,唔係做野,搞到香港亂七八糟,瞓覺都唔安落。」自稱看電視很氣憤,要教訓這些議員。
未交保證金被終止案件有先例
然而,若原告或申請人,在入稟後未有依足程序,案件除時會被撤銷。去年立法會九龍西選區落選的參選人關新偉,指同區參選人劉小麗的宣誓有問題,入稟申請選舉呈請。惟根據《立法會(選舉呈請)條例》第六條,呈請人在入稟兩天內,須將呈請文件予答辯人劉小麗和律政司,但呈請一方延遲送遞文件,同時亦未按《立法會條例》的要求,在提出申請後五天內向法庭交2萬元保證金,關新偉於去年11月3日透過律師入稟,但至11月10日才申請延遲交保證金,他後來向法庭聲稱,因為到了韓國旅遊而未能交款,他向法庭申請補交保證金被拒,其申請最後亦被撤銷。
案件編號:HCMP 482、4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