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倡被DQ議員申減訟費解燃眉之急 稱政府非政治考慮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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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於去年10月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早前罕有地提出,當局應考慮從寬處理,包括不堅持追討已獲發的薪津,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
陳弘毅向《香港01》表示,政府或議員一方可在判詞下達後的14日內,主動向法庭提出因案件情況特殊要求取消支付訟費的暫時法令。他又認為,政府是評估過4位議員在宣誓時的言行,嚴重偏離宣誓的法定,當中不含政治考慮。

陳弘毅稱,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第18條表示理解。(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去年針對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司法覆核案勝訴後,隨即向另外四名立法會議員包括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等,提出訴訟覆核其議員資格。日前高等法院裁定4人於去年10月1日起喪失議員資格,根據早前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司法覆核案,料4人除了需要支付訟費外,亦須退還已獲發的議員酬金及辦事處營運開支,《香港01》早前估計,有關開支涉款約1200萬港元,若4人未能還款,隨時面臨破產危機。

陳弘毅認為由政府主動提出寬減訟費的機會不高,建議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及羅冠聰主動向法庭提出,取消要求支付訟費的暫時法令。

釋法追溯力或不符「可遇見性原則​」

陳弘毅接受《香港01》訪問時提出,4名議員的宣誓案件與梁游案有不同之處,在於高等法院原訟庭於今次的裁決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宣誓釋法的追溯力在案件中予以應用。但他認為,人大釋法雖有追溯力,惟可能不符合法治所包含的法律運作「可預見性原則」,因而提出當局考慮從寬處理是次判決對有關議員影響,如考慮不追討已獲發的薪津,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

料寬免付訟費申請成功機會大

陳弘毅提出,政府或議員一方可在判詞下達後的14日內,向法庭申請因應案件的情況特殊,取消要求支付訟費的暫時法令。4人的代表律師可籍非為當事人的個人利益為由,而是在於以澄清議員的資格、人大釋法的適用性及宣誓的要求等符合公眾利益的理據作出申請,相信有機會得到寬免,減輕他們部分財政負擔。

陳弘毅:只「DQ」4人因「嚴重偏離宣誓法定要求」

去年10月,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當日,除了該6名「DQ」的議員外,尚有其他議員也曾在宣誓時發表意見,包括朱凱廸在宣誓時高叫「民主自決」和「暴政必亡」的字句,鄭松泰則高呼「全民制憲」和「重新立約」;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在宣誓後敲打搖鈴,大叫「雨傘運動,敗而不潰,對抗極權,we are back」;多名民主黨議員,亦有誓詞中「加料」,為何政府只對該4名議員提出訴訟?陳弘毅認為,相信當局是評估過4人在宣誓時的行言,與其他議員相比,較嚴重地偏離宣誓法定的要求,當中不存在政治考慮。

邵家臻(左)、黃碧雲(右)於宣誓時,都曾帶道具或在誓詞「加料」。(資料圖片)

作為《基本法》委員會成員,陳弘毅稱,委員只在人大作出釋法前提供意見,強調如今提出的倡議是以個人身份發聲,從法律角度評論今次裁決的法律依據,令社會大眾更關注人大釋法對於裁決的影響及追溯力的問題,讓大眾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