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風波】陳弘毅倡從寬處理四人 不堅持追討已發薪津

撰文:李彤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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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去年10月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報章撰文,稱立法會的監誓人和立法會主席以往從寬處理宣誓要求,令四人未能意識到他們「越位」宣誓言行的嚴重法律後果,認為當局應考慮從寬處理是次判決對有關議員影響,例如考慮不堅持追討已獲發的薪津,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

陳弘毅稱,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第18條表示理解。(資料圖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文中提到,終審法院在1999年12月的劉港榕案中,已肯定人大釋法的效力,並指出根據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原則,可以追溯到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的時間,而非只適用於釋法之後發生的情况。因此,該案已便確立了人大釋法的追溯力(或稱溯及力)的重要法理原則。而在4名議員的判決中也處理了人大釋法的追溯力或生效時間的法律問題。

他又指,在當事人作出有關行為時,只能依據當時的法律或法律解釋,來判斷他的行為的合法性或法律後果;如果事後才根據新的立法或法律解釋去判斷該當事人的行為,這樣對於當事人可能構成不公,所以現代法律制度一般都有設立對於新的立法的追溯力限制,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責任的立法,一般都是沒有追溯力的。

在今次4 名議員的宣誓案件中,有關議員宣誓言時,基於以往立法會的監誓人和立法會主席從寬處理宣誓要求的做法,有關議員未能意識到他們「越位」宣誓言行的嚴重法律後果,而立法會的監誓人、主席或法律顧問也沒有意識到這些嚴重法律後果。

7月14日,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和劉小麗於DQ案宣判前到高等法院門外會見支持者。(鄭子峰攝)

陳弘毅建議,當局應考慮從寬處理是次判決對有關議員的影響,例如考慮不堅持追討有關議員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

另外,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在《am730》的專欄中,以「DQ四議員案的政治啟示」為題撰文指,當日律政司長袁國強宣布政府向法庭要求取消四位議員資格時,只是強調依法辦事,並「未交代會否跟進其餘九位非建制派議員的『出位』宣誓問題」。他續指,根據今次法庭判政府全勝的理據,政府對這批議員申請司法覆核的法律理由會更強。他亦認為政府在提出訴訟DQ這四位議員的決定上有政治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