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地產經紀隱瞞單位屬「凶宅」 買家告失實陳述成功退訂

撰文:郭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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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樓價高企多年,買樓儼然是港人頭等大事。消委會於最新一期《選擇》月刊的消費權益欄目便提到,地產代理如就物業情況作失實陳述,誘使買方購買物業,則買家可循《失實陳述條例》索償。消委會引用案例指,曾有地產經理推銷一個涉墮樓事件的二手單位時,訛稱單位沒有異樣發生,最終被法庭裁定要向買方賠償已向賣方支付的訂金。消委會指,今年首8個月接獲11宗涉及地產代理的投訴,較去年同期少4宗。

消委會今日發表新一期《選擇》月刊,消費權益欄目提到,地產經理如就物業情況作失實陳述,買家有權索償。(梁鵬威攝)

買家問單位「有冇古靈精怪」 地產代理否認 簽臨時約後揭「凶宅」

消委會於今期消費權益欄目指,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要求從業員依從法例。翻查資料,該守則另有載明,「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應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若涉失實陳實,消費者有權依《失實陳述條例》,向地產代理索償,但要按實際情況而定。

消委會就提到,2005年一宗買賣二手物業案例中,有關單位曾經發生墮樓事件,案中地產代理在推銷單位時,被買家問道單位「有冇古靈精怪」及「冇嘢唔妥呀嗎」時,僅回應指沒有,涉隱瞞相關事件。直至買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最終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已向賣方支付的訂金。

另一宗案例則是2001年,地產代理向買方介紹一套連花園的村屋,視察過程中,卻未有表明該花園為向政府短期租借的花園,最終被法庭裁定失實陳實,買家成功撤銷交易,並向賣方、地產代理取回訂金。

消委會提醒,要核實代理對物業的陳述,有需要時也應尋求法律意見。(資料圖片)

消委會提醒 勿委託無牌經紀 核對代理陳述

不過過去亦有案例敗訴,曾有一位買家透過地產代理取得單位平面圖,實際大小卻較細而決定訴諸法庭,不過法庭裁定,地產代理只是賣家受託人,而該平面圖只是地產代理現有資料,不涉失實陳述,最終栽定當中不涉誤導。

而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於於記者會亦提到,涉地產代理投訴數字呈跌勢。但她提到,過去有收到個案,涉經紀與買家溝通有誤,前者未有透露所購物業是「投標」形式買賣,令雙方構成非常大誤會,認為業界應引以為鑑。

消委會呼籲買家買賣物業時,不要委託無牌經紀,也要核實代理對物業的陳述,有需要時也應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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