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司取運輸署登記人資料促銷 違私隱條例4罪 判罰款1萬元

撰文:余月明
出版:更新:

私隱專員公署去年11月接獲兩宗投訴,兩名投訴人指收到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的促銷信件,信中載有投訴人的英文姓名及居住地址,及後得悉汽車公司透過運輸署紀錄取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署方認為該公司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向他們發出直接促銷訊息。私隱專員就事件或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要求,將兩宗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裁定四項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該公司合共被判罰款港幣10,000元。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公署去年11月接獲兩宗投訴,涉汽車公司擅取個人資料直接促銷。(資料圖片)

兩名投訴人致電收汽車公司查詢 獲悉姓名及地址來自運輸署紀錄

私隱專員公署在2023年11月接獲兩宗投訴,兩名投訴人指各自於去年11月6日收到來自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的促銷信件,信件中載有投訴人的英文姓名及居住地址。兩名投訴人均曾致電該公司作出查詢,投訴人獲告知該公司是透過運輸署的紀錄獲得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並用以發出上述信件。投訴人認為該公司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向他們發出直接促銷訊息,遂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公署對兩宗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可能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要求,故將兩宗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網頁圖片)

汽車公司認罪 被判罰款1萬元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2日)在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認罪下,裁定它四項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裁判法院就每項控罪分別判處該公司罰款2,500元,總共判罰款10,000元。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警方4月落案起訴該公司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四項控罪,該公司今日認罪。根據案情,該公司於2023年11月在未有採取所須步驟通知兩名當事人及取得他們的同意下,從運輸署的紀錄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他們分別發出直接促銷訊息;該公司亦在首次使用兩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分別告知當事人他們有權要求該公司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直接促銷宜先獲當事人同意

私隱專員表示,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擬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直接促銷前,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他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