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公署拘54歲男子 涉金錢糾紛後起底事主 追數單張披露身份證

撰文: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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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18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4歲男子,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調查指,事件因事主擬租賃一商場舖位並簽下臨時租約及佣金承諾書,及後因決定不租用該舖位而就佣金問題發生爭拗。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公署則稱已收到相關投訴,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處理,但不會就個案作出評論。 (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私隱專員公署今日(18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4歲中國籍男子,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調查指,事主於去年年初原擬租賃一商場舖位以經營業務,並簽下臨時租約及佣金承諾書。及後事主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發送其公司註冊證明,其中載有其公司註冊地址,以及香港身份證副本給相關的地產代理以作租賃安排。由於事主其後決定不租用該舖位,並與該代理就佣金問題發生爭拗。

於2023年9月,有人先後三次發送短訊給事主,要求他向該代理支付佣金,否則會上門追款。在同年10月,有人在事主公司註冊地址的大門兩則張貼向事主追討款項的單張,並附上一張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的副本,當中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電碼、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轉載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