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撤銷6名潛逃英國者特區護照 黎棟國:仍然是中國人不礙回港

撰文:何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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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12日)早上憲報刊登公告,指明6名被發出拘捕令正潛逃英國人士,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實施4項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個別人士還會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撤銷特區護照並不等於失去中國國籍,6人仍是中國人,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效果可限制六人離開當地,雖六人被撤銷特區護照等,但仍可回港,只要向入境處申請旅行證件便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撤銷特區護照並不等於失去中國國籍,6人仍是中國人,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效果可限制六人離開當地,雖六人被撤銷特區護照等,但仍可回港。(馮子健攝)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表示,撤銷特區護照並不等於失去中國國籍,他們仍是中國人。失去特區護照代表六人身上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若要離開身處的地方,就要向當地部門查詢是否需要簽證、文件。

他補充,香港政府並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但不阻礙他們使用BNO前往其他可接受BNO的地區。他指,雖六人被撤銷特區護照等,但仍可回港,只要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旅行證件便可,而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效果可限制六人離開當地。

黎棟國:在港與6名人士有任何金錢交易都屬違反規定

黎棟國又表示,「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措施為最重要,當中涵蓋範圍更包括家人向六人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他澄清,是次措施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不一樣,現階段的措施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規定指明,任何人都不能與通緝人士有金錢資助、商業交易等往來。

他指,相關法例並不具域外效力,即外國人士並不屬規限對象,若身處香港,向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資金或處理資金,就屬條例規限範圍,代表若身處香港的人士訂閱或「課金」六名潛逃者的YouTube、Patreon,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都屬違反規定,「有任何金錢交易都唔得」。

立法會議員林新強在節目中表示,刊憲內容指明向該六人實施以下四項措施,有效阻嚇其他嫌疑犯或有傾向作出顛覆國家罪的人士。(黃浩謙攝)

林新強:措施有效阻嚇其他嫌疑犯或有傾向作出顛覆國家罪的人士

立法會議員林新強在節目中表示,刊憲內容指明向該六人實施以下四項措施,有效阻嚇其他嫌疑犯或有傾向作出顛覆國家罪的人士,當中「撤銷特區護照等」的措施,即代表不能回到香港以及中國,「係一個好大嘅懲罰嚟......如果屋企人要奔喪嘅話,做人子女係一個好大遺憾」。

林表示,今次措施代表政府經過長時間以來的勸喻,六人仍作出顛覆國家事情,「政府已經死心,先要行呢招」。他表示,對6名被發出拘捕令正潛逃英國的人實施「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並不代表放逐,「放逐唔代表唔可以翻嚟,如果個政治改變咗,佢可以翻嚟,我相信所有政治嘅嘢都唔係永久嘅」。他續指,就算放棄了國民的身份,「都可以申請翻嘅,但比唔比就係國家嘅考慮」,即使不是國民的身份,仍有機會犯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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