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指明羅冠聰等六名潛逃英國者 撤銷特區護照禁提供資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6名被發出拘捕令正潛逃英國的人,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實施4項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個別人士還會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包括男子羅冠聰、男子蒙兆達、男子劉祖廸、男子鄭文傑、男子霍嘉誌及男子蔡明達,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刊憲內容指明向該六人實施以下四項措施,就全部六名有關潛逃者而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
此外,向霍嘉誌再施加「執業資格暫時吊銷」措施,以及向蒙兆達、蔡明達施加「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
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發言人指出,該六名男子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分別於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