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決理由1|被告對運用否決權有共識 足證協同顛覆意圖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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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今(30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裁決,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及李運騰宣讀裁決,裁定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控方審訊時堅稱顛覆手段並非只限武力,指眾被告聲稱要否決預算案,以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以他們簽下「墨落無悔」聲明,已證他們有協同顛覆政府的意圖;辯方卻認為控方「非法手段」的釋義太廣。法官在裁決指,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或刑事罪行,而議會特權亦不適用於本案,又認為參與協調會的被告,已對運用否決權有共識,並認為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或非空想,又指「35+」只是連鎖反應的開端。

至於獲判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中,法官指李予信在後期在參選,其黨作承認及簽署聲明他李仍未參選;劉偉聰則在參選期間,未有提倡五大訴求及否決預算案,對他是否贊成存疑,最後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47人初選案・專頁|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5.30裁決詳細報道

16名被告的裁決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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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絕大部份參選人對運用否決權有共識

法官指,早於2020年3月,首被告戴耀廷籌劃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即利用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戴就計劃​​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中,首兩段清楚提及初選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他們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庭故認為,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之時,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

認為戴的攬炒十步非空想

法官續指,在行政長官因財政預算案首次被否決而解散立法會時,《基本法》雖然容許行政長官以臨時短期撥款維持政府運作,但這亦代表政府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法庭認為,戴在涉案推想的「攬炒十步」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來説,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説的空想。法庭接納區諾軒的說法,即此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並認為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該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這等行為。

獲准保釋的被告今早到庭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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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協助戴達成目標發揮關鍵作用

針對控方證人、認罪被告區諾軒的證供,法官接納其大部份證供,但認為即使他初時籌劃「35+計劃」的目的的確僅是「立會過半」,但他亦必然清楚戴的最終目標。法官亦指,區作供時給予他們的印像是,一直在試圖將自身與戴的目標拉遠,及將其就涉案計劃的參與限制在某個時間段。惟法庭認為,區於同年7月中退出初選,但他協助戴達成目標,確實發揮了重要和關鍵的作用。

35+計劃是連鎖反應的開端

法官不接納區稱「攬炒」計劃始於否決財政預算案,止於政府停擺的說法。因為戴早已清楚表明其最終目的,區亦必然知道「35+計劃」,只是一系列連鎖反應的開端,「立會過半」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結束。

戴是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動者

法官續指,戴於2020年3月至5月間出席了初選的所有協調會議,可見他確實是「35+計劃」的大腦和主要推動者。則出席了部份會議,在計劃中主要負責協助戴進行聯絡和協調工作,但案中缺乏其積極參與會議討論的證據。

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或刑事罪行

就案中辯方爭議,控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的詮譯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官不同意有關說法,認為應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此外,辯方亦認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為刑事罪行,法官則裁定不限於刑事行為,亦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法官亦裁定,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

議會特權不適用於本案

此外,法官指考慮《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後,立會議員肩責憲制責任,需依時根據預算案的利弊,予以審核和通過。法官認為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法官認為,議會特權不適用本案,亦指議會特權非絶對權力。

被告李予信獲判罪名不成立。(廖雁雄攝)

法官又指,李予信在公民黨內資歷較淺,李稱原本不打算參選,亦不曾參與任何協調會議,直至後來因在示威衝突間被捕,他才獲黨的批准參與初選。法官又指,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時,李尚未成為參選人,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內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另一名脫罪被告劉偉聰。(廖雁雄攝)

另一名脫罪的被告劉偉聰,他在參與選舉時沒有提倡否決預算案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官稱對他是否真的同意覺有合理疑點,此外,雖然劉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的聲明,但他稱沒有簽過,又稱當時因形勢不想「政治自殺」而沒有澄清。法官認同當時的形勢接納其解釋,故裁定劉罪名不成立。

▼16名被告及其主要辯論理由▼(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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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結案陳詞時強調,雖然控罪列明「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實施顛覆,但控方認為不一定要涉及實質武力,社交媒體可造謠,亦能危害國家安全

辯方卻指,根據「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則,「非法手段」應和前文所述的武力手段類近,涵蓋武力元素。辯方認為以控方的主張,「非法手段」釋義太廣,欠案例支持。此外,控方後期才改指無差別否決屬濫權,但未傳召有關證人作證。

此外,控辯雙方亦有爭辯,被告若信自己沒有違法,是否有「犯罪意圖(mens rea)」。控方認為被告是否知悉犯法並不重要,控方只需證明他們知悉他們實行協議的預期結果,仍繼續行事,便可入罪;辯方卻指部份被告可能相信戴耀廷的說法,認為並無違法。

▼31名已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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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