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教師家中非禮女生罪成 指原審官對可疑證供視而不見 求翻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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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數學男教師涉與女學生發展超越師生的關係,要求女生成其情婦,更載女生到其家親吻及撫摸對方,捉著對方的手為他作手淫動作。經審訊後,教師被裁定向年齡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兩罪成,遭判囚26個月。他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22日)在上訴庭審理。上訴人的律師指,上訴人警誡下承認與事主X有親密的時間,X已年滿16歲,原審官卻指是傳聞證供,但對於事主X曾假扮其父向教師發訊息等不誠實舉動,原審法官卻視而不見,認為裁決不公。上訴庭法官稱會在半年內下書面裁決。
上訴人CCH,39歲,被控向年齡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罪,指他在2013年11月29日及2015年3月中某日,在荃灣寓所對X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X,而X事發時只有14至15歲。
上訴人認有親密接觸時X已16歲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今陳詞指,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承認和X有親密接觸,但非控罪所指的2013年發生,而是2015或2016年,上訴人亦認為X當時已年逾16歲。惟原審法官未有就該些說法給予比重,反指這屬「傳聞證供」,是法律上犯錯。此外,原審法官似乎依賴上訴人和X的WhatsApp對話,以證明案發日期,但律師指在此情況下,需法證的證供,原審卻沒有提供。
指原審官對可疑證供視而不見
律師續指,X的證供並不可信。她曾假扮其父向上訴人發訊息,原審法官對X證供中可疑的地方視而不見,但上訴人和X在訊息中卿卿我我,X作供時則稱是被迫和感委屈。律師認為不可依賴相關訊息證明兩人曾發生涉案行為。
案件編號:CACC6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