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東山開辦語言中心被指違商品說明條例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撰文:伍凱瑩
出版:更新:

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退休後開辦語言中心,中心結業之際仍收取兩名家長共8900 元學費,早前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監2周、緩刑1年另加賠償兩名家長約6700元。周不服上訴,高院今(3日)頒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周的辯解理由,裁定周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賠償,但要他付訟費。周聞判後稱「是非黑白有公論」,若果案件發生在內地,根本無可能翻案:「國內啲公安部門亂哂龍!」

涉案語言中心已結業

周東山今親自到庭拿判詞,知道判他上訴得直,庭外向記者稱:「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是非黑白有公論」,他稱本案纏繞了2年,他一方面覺得委屈,自己作為前高官「以前管,宜家受」,但都藉此都得到學習的機會:「令我有機會睇到制度好多好處,亦有好多缺點」。周又稱:「呢單case如果係內地,判咗就冇架啦,國內啲公安部門亂哂龍!」至於涉案的語言教育中心已結業,周聲稱10年來有9年都虧蝕,但他會繼續自資做嬰幼兒教育,希望有朝一日研究能改變中、日、韓的英語學習生態。

原審官未充份考慮周的辯解理由

判詞指,周東山曾稱有一名邵先生在2014年2月承諾注資,他對此深信不疑,認為公司能夠繼續營運涉案語言課程,應該構成《商品說明條例》第26條的「合理理由」辯解。

雖然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但高院法官認為現行的第26條比舊例寬鬆,被告不再需要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防止觸犯條例,亦不需要證明甚麼事實來依賴這個免責辯護,因此裁定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周東山罪的辯解,推翻定罪裁決。但由於周東山在案發時段的行為屬自招嫌疑,下令他負責支付自己的訟費。

控罪指明知未能提供服務仍收兩家長學費

周早前被裁定兩項不當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成,判監2周、緩刑1年執行。控方指他身為東山語言中心董事,於2013年12月14日至去年2月4日間,無理由相信可提供服務,卻分別向兩名家長收取6500元及2400元學費。

案件編號:HCMA48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