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人起爭執上庭 疑被手語翻譯員慫恿認罪 聾人組織:做法荒謬

撰文:黃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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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組織「龍耳」近日接獲一名聾人阿立(化名)投訴,指他與友人發生爭執,期間阿立損毀了友人的水桶,案件押至法庭審理;惟上庭前,有手語翻譯員聯同警員到場,懷疑有人不斷要求阿立認罪,期間阿立稱受人出言恐嚇,指「唔認罪就控告你!」、「𠵱啲係小事,認咗佢」、「如果你唔認罪就會留案底」。聾人組織龍耳批評事情荒謬,更指責有人做法違反專業守則。

拒絕其他手語翻譯員協助

爭執發生半個月後,有警察聯同手語翻譯員陳言(化名)到阿立家中,要求阿立到警署協助警方調查,並拒絕阿立一家尋求律師和其他手語翻譯員協助,過程中有人不斷強調自己立場中立,並對阿立說:「如果唔去,下次警察真係來拘捕你」,阿立及其家人大感不忿,指有人一直自說自話,並非翻譯警察的說話。

事後阿立到警署錄取口供,而案件亦押至法庭進行案情聆訊。在首次案情聆訊的案情中指,爭執期間,阿立「踢倒」了友人的水桶,不過阿立堅決否認案情,並指自己沒有「踢倒」水桶,只是用手推了一下,案件於是押後再審。

聾人組織「龍耳」負責人邵日贊(右)接獲聾人阿立(左)求助,指其在聆訊過程中,懷疑不斷被人施加壓力。(鄧倩螢攝)

警方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為保障特別需要人士享有與其他市民相等的法律保障及權利,警方在調查涉及聽障人士的案件時,如有需要為有關人士錄取口供,不論他是證人、受害人或疑犯,人員會考慮要求手語傳譯員協助。若被捕人是聽障人士,則必須安排手語傳譯員在場協助,該手語傳譯員亦會在日後審訊時擔任證人。

多次要求當事人認罪

於第二次審訊中,聾人組織「龍耳」負責人邵日贊早上陪同阿立到達法庭,手語翻譯員陳言亦聯同警察到場,要求與阿立到法庭內的會客室對話,談話期間警察甚少發言,但有人多次要求阿立認罪,又指「𠵱啲係小事,認咗佢」、「如果你唔認罪就會留案底」,甚至表示「會影響仔女將來前途」,邵日贊聽畢立刻要求停止施壓,並指責向當事人施加情緒壓力是不當行為。阿立其後表示害怕子女會因此受影響,最後態度軟化,於庭上承認案情。

在首次案情聆訊的案情中指,爭執期間,阿立「踢倒」了友人的水桶,不過阿立堅決否認案情。(陳焯煇攝/圖片非審理該當事人的法院)

邵日贊形容事情極離譜,並批評有人沒有遵守專業守則,更質疑其妨礙司法公正,「手語翻譯員是翻譯角色,應該警察說什麼就翻譯什麼,絕不能以個人意願翻譯。」他續道:「警方拘捕了一個人,是由法官定他有沒有罪,最後他得到什麼後果,應該當事人自己去承擔!」

「手語翻譯員是翻譯角色,應該警察說什麼就翻譯什麼,絕不能以個人意願翻譯。」邵日贊說。(黃寶瑩攝/圖片非當事人)

司法機構:不會評論個別事件

事後,阿立與其太太到警察投訴科及司法機構語文組投訴,指責警方及手語翻譯處事不當。《香港01》就此向司法機構查詢,司法機構回覆時指,不會評論個別事件,如收到任何投訴,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此外,司法機構表示手語傳譯員並非司法機構職員,指他們以兼職身份為法庭提供手語傳譯服務,對於他們接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聘用時提供服務的情況,司法機構不作評論。

而警方向《香港01》回覆時則表示,投訴警察課已接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現階段不宜作進一步評論。

律師文浩正接受《香港01》訪問時強調,就普通個案而言,任何法庭或警方所使用的傳譯員,在傳譯時應該準確地為法庭或當事人傳遞訊息,不能擅自添加其他意見,如涉及重要決定,例如認罪與否,更應讓當事人自行索取法律意見而決定,手語翻譯員均不應該超越界線參與案件。

聾人受冤情況普遍

過去,聾人在面對司法、執法,或公共服務時遇上困難屢見不鮮。邵日贊指,不少聾人因自覺無法與健聽人士辯論,加上教育程度偏低,如遇不公或委屈都會草草認錯了事,故被冤屈亦難以申辯。兩年多前,邵日贊亦曾接到一名聾人求助,一名聾人於清晨六時多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突然被左邊一輛貨車撞來,導致左鏡被撞歪,其後他把車輛停在公路一旁打算檢查車輛狀態,不料又被後方另一部車輛撞上,該名司機要求聾人賠償,聾人難以辯解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最後決定認罪賠償了事。

過去,聾人在面對司法、執法,或公共服務時遇上困難屢見不鮮。邵日贊指,不少聾人因自覺無法與健聽人士辯論,加上教育程度偏低,如遇不公或委屈都會草草認錯了事。(鄭子峰攝/圖片非當事人)

2017年,有一名聾人因與家人發生爭執,警員沒有安排手語翻譯員就到場調查,其後將他送往急症室,院方發言人指因為「以紙筆書寫溝通有效」故沒有安排翻譯,最後該名聾人獲送往青山醫院7天,期間遭僱主視為無理曠工而被辭退。

去年,美國佛羅里達州坦帕市在警方召開的記者會上,有一名女子在場亂做手語翻譯,惹來多名觀眾投訴不當。回到香港,現時手語翻譯員其實並沒有統一制度,那該如何保障手語傳譯質素?詳看下文:政府手語翻譯員制度各自為政 聾人組織批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