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曾立例保障租客 業主不得逼遷 為何現時租管「百無」?
撰文:柯詠敏
出版:更新:
「現時租約的範本五花八門,有的業主在文具鋪買,有的在網上下載。」香港聖公會麥理浩夫人中心團體及社區工作部組織幹事洪一蘭說。現時租約的樣式毫無規範,民間團體多次要求政府實施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但兩屆政府的態度仍強硬,表示實施租務管制後,擔心出租單位的數量會減少。
然而,港英政府曾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而限制租金及加租幅度;直至1998年及2004年才分別取消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反觀現時公屋輪候時間長達5年,私人住宅租金攀升,為何現時並非合適的時機實施租管;另,當時的社會環境又是怎樣呢?
攝影:高仲明
戰後完全控制加租
大量難民於一戰及二戰後來港,導致商鋪及住屋租金上升。1921年,港英政府通過租金管制年代,主要應用於商鋪,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糾紛,包括公平的租金水平。
重要年份:1941年,立法設定標準租金及租客保障。
1970年代政府傾向保障租客
1973年,港英政府修訂政策,規限部分戰前及戰後至1981年前建成的舊樓的租金不得多於市值租金九成,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能多於三成。
重要年份:
1981年,由於房屋短缺,續約租金大幅攀升,政府為了保障租客免受業主迫遷,立法保障租客租住權,只要租客願意繳付當前的市值租金,業主就不得迫遷。
由保障租客到保障業主
1990年代,「物業市場自由度」成了主流論述,租管被指責是政府干預房屋自由市場的政策。在1993至1996 年間,前立法局多次調整受管制租金的規限。政府終於在1998年及2004年分別取消租金管制及租住保障權。
全港關注劏房平台總幹事黃嘉浚說:「如今的社會環境,跟當年取消租金管制及租住權的情況是一個大逆轉,現在租金升幅大,公屋供應不足,政府理應重新審視租務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