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米高中生練跳水 頭撞池底四肢癱瘓 3教練改判無罪原因曝光

撰文:李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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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18年發生嚴重校園意外,身高1.88米的張姓學生從跳台練跳水時,頭部直撞池底,導致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家長及學生認為學校及教練存在過失,檢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涉案的3名教練原被判監6至8個月,但上訴至高院後出現逆轉,法官認為教練指導正確,檢方亦未能證明他們有過失,改判3人無罪,全案定讞。張同學和家人聞判後難以接受,婉拒台媒訪問。

張姓學生是新北市某高中游泳校隊成員。(爆料公社圖片)

新北市某高中2018年11月29日發生嚴重意外,身高1.88米(當時報道為1.92米)的游泳校隊成員張同學從跳台練習跳水出發時,頭部猛撞向池底,導致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家屬認為學校泳池未達水深至少1.35米標準,及教練未阻止他跳水,屬於過失。

張同學兄長上傳圖片,指弟弟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爆料公社圖片)

新北地檢署指沈姓校長、呂姓泳池廠商負責人、杜姓泳池救生員、陳姓游泳班總教練、張姓聘僱教練及鄭姓義務指導教練存在疏失,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其中,3名教練事發時未注意到泳池兩邊池壁1米至6米範圍,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米,不應跳水,未有禁止張男和其他同學跳水。張同學過去受訪時,表示無奈和委屈的感覺都有,「教練也指導我,我也是聽教練指導去做」。

新北地院一審時判校長、廠商及救生員無罪,但3名教練均罪成,其中陳、張各判監6個月,可易科罰金,鄭姓義務教練判8個月徒刑,他們不服上訴。

張同學較早前接受台媒訪問,指他依照教練指導去做。(民視新聞截圖)

二審過程中,高院指依新北市教育局專家報告指出,鄭教練指導全部正確,有盡責提醒,張同學模仿2次後,第3次跳水時疑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出事。翻查閉路電視,張同學跳水時手沒入水且角度較大,沒有踢腳及用手撐等避險動作。

另外,高院表示,出事的泳池水深較檢方所指的安全規範要求1.35米應有一定差距,約9至16厘米,但張同學身高1.88米,即使泳池符合1.35米水深,以相同姿態入水是否仍會發生意外,檢方未能舉證。

高院又說,教育部雖規定比賽用池要有至少1.35米水深才可進行跳台跳水,但高中訓練池未設有關規定,多數學校也未達此標準,此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等人違反安全規範;事故發生後,教育部需雖宣示訓練池要盡量照比賽池規格,但「不能事後亡羊補牢作為被告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的依據」,認為此意外屬憾事,但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刑事責任。

高院審議後認為,由於檢察官未能充分證明3被告在讓張男跳水出發時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判3名被告上訴得直,改判無罪,本案檢察官和被告都不能上訴,全案確定。判決出爐後,張同學和爸爸難以接受,婉拒當地傳媒訪問。

較早前張男家屬向校方提民事索償,要求校方要賠償逾4,800萬台幣(約1,170萬港元),9月時新北法院已駁回案件,認為被害人不應依《民法》向對方索償,應向政府機關追究。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