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米高學生練跳水 頭撞池底四肢癱瘓 家長告學校索千萬官咁判

撰文:李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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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輕輕的泳手一次意外變四肢癱瘓,責任誰屬。台灣2018年發生嚴重校園意外,身高1.92米的張姓學生從跳台練跳水時,頭部直撞池底,導致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兄長後來在網上上傳弟弟照片控訴,家長認為該池水深不足1.35米,不符國際標準下教練照要求跳水,屬於過失,怒告校方要賠償4,800萬台幣(約1,170萬港元)。校方則反指該學生用了危險動作入水,自己也有過失,而且該池並非「競賽泳池」,當地法院日前審理後駁回案件,認為原告不應循《民法》民事索賠。

張同學是游泳校隊成員,2018年練跳水時出意外四肢癱瘓。(爆料公社圖片)

台媒報道,新北市1間高中2018年11月29日發生嚴重意外,身高1.92米的游泳校隊成員張同學從跳台練習跳水出發時,頭部猛撞向池底,導致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2019年時,受害人兄長在爆料公社發文,稱弟弟受教導指示跳水,結果頭撞池底。

父母認為國際游泳總會及當地協會都規定游泳水深至少1.35米,但泳池出事地點水深不足。這情況下教練要求隊員跳水,而游泳總教練陳女、聘僱執行教練張男,和另一義務指導教練都未禁止他跳水,屬於過失,藉此控告校方賠償4,800萬台幣(約1,170萬港元),當中包括未來60年看護費2,300萬台幣(約561萬港元)、精神撫慰金400萬台幣(約98萬港元)。

張同學兄長上傳圖片,指弟弟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爆料公社圖片)

校方在庭上反駁,泳池最淺水地方水深1.1米、最深1.5米,該泳池為教學設施,符合教育局建議的「高級中學泳池深度」,家長提出的水深要求是針對「競賽專用」泳池。張同學不是在該泳池比賽時出意外,不認為設施有問題,而且他入水位置是否有1.35米水深,目前已無法測量。

校方續指,張同學在該池練習跳水次數已有數百至上千次,事發時他正自主訓練,向教練請教練習,他多次練習、同學亦有參與。意外原因是他用危險動作入水,雙手未放在頭部前方,令出發時仰角太高,屬個人操作意外,他自己也有過失,不應全推到學校泳池及水深。

新北地院認為,學校游泳教練屬公務員,如公務員故意違背職責導致其他人人權受損,被害人可循《民法》向對方索償;如公務員是因為過失而違背職責,被害人是依賠償法向政府機關追究。張男父母認為教練當時未盡安全義務,證明他並非故意違背職責,而且原告主張學校公共設施有問題,對致他人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沒理由經《民法》索償,應申請賠償法。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