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簽了調教合約!20歲女拍裸照兼約激戰 男方被控性侵拿條款辯解
非情侶之間簽署合約,就可以發生親密關係?台中1名年約20歲女子指控1名男子以散布其裸照為由,強迫她性交,但一審二審法官裁定,因男女雙方事前簽署「調教合約」,其間修改過合約內容,故認定被告沒有違反女事主意願。惟被告2次揚言散布涉案影像,觸犯恐嚇罪行,判處入獄10個月,可易科30萬新台幣(約7.6萬港元)。
雙方簽署「調教合約」
根據判決書,年約20歲女事主有正職,為了賺取額外收入,前年底透過LINE認識化名「孫建國」的鍾姓男子,雙方簽署了「調教合約」,男方每月以1萬新台幣(約2,500港元)費用,讓女方拍攝裸露影片和相片,而女事主隨後傳送其2張裸照給鍾男。
但女事主其後開始推託,鍾男去年初以散布其裸照作要脅,逼迫她發生性關係,更指「合約生效了」、「你等着紅就好」等,故雙方另行約定上床2次取代拍攝私密影像,女事主認為自己被迫和對方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其間鍾男更用手機拍攝性愛過程。
被告2次恐嚇散布不雅影像
隨後鍾再要求女事主發生性關係,且再以散布其裸照要脅,揚言「互相都說好的,都是你先變掛」、「「你資料我也都有,你哀居(意即IG)所有有去留言的,跟你有追蹤還有你的粉絲,我都會讓他們看看,沒差」」等。
女事主擔心鍾男散布案中影像,於是報警提告。警方去年2月展開調查,檢走涉案手機,鍾男接受調查期間,承認向女事主傳送相關威嚇訊息,但否認違背其意願而性交,強調雙方同意發生性行為。
性侵罪脫 恐嚇罪成
案件展開一審,法官留意到雙方「調教合約」內容,除了每月新台幣(約2,500港元)費用之外,還包括試用期3個月、每3至4日配合指令拍攝影片和照片、互相保密、不外流對話紀錄和影像,女事主更建議將合約試用期改為2個月和不穿情趣服裝,若1個月不配合拍攝影像,每月可發生性關係2次。
法官更留意到,女事主前往汽車旅館和鐘男發生關係前,傳送「吃垮你」、「我要去」等訊息,完事後雙方對話正常,難以認定女事主被迫發生關係,但法官認為,鍾男的確2次揚言散布涉案影像的行為,干犯恐嚇罪名,分別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期10個月,但可易科30萬新台幣(約7.6萬港元)。
檢方和鍾男不服判決,同樣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經審理後維持一審裁決,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