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ond|回報率低 發行量少 iBond淪為選擇性派糖?
金管局周一(10月5日)宣布,政府將第七度推出與通脹率掛鈎的零售債券(iBond)。自2011年首次發行以來,政府揚言希望iBond所帶來的最低利息保證成為市民保本的工具,同時促進本地零售債券市場發展,但在現實中,政府卻把iBond當作小恩小惠的中產福利,回報比率和發行量之低,根本無助全民抗通脹,亦漠視香港舉債的巨大潛力。
在2011/12年《財政預算案》中,時任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首次提出,將向本地市民發行與通脹掛鈎的零售債券iBond;期後連續推出六批,六年間累計的發行總額為600億港元。每批發行條款相若,債券每手一萬元,年期為三年,每半年派息一次,以浮動利率及固定利率中較高者作為票面年息率,前者與最近六個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掛鈎,後者則會參考市場上類近信貸質量債券的利率,即為定息1厘。
政府當時提出,在低利率、通脹趨升的情況下,本地家庭儲蓄的購買力難免會被削弱,希望發行與通脹掛鈎的債券,能夠為市民提供多一個應對通脹的投資選擇,同時促進本港零售債券市場發展。六批iBond均反應不俗,超額認購0.32倍至接近四倍,當中以2015年發行的第五批債券反應最好,有接近60萬人認購,認購總額為357.25億港元,超額認購近三倍,時至2017年,政府曾因通脹紓緩,不再每年發行iBond。
息口偏低,政府從中賺「差價」?
iBond看似頗受市民歡迎,但由於發債金額極少,只有少數市民能夠藉此「抗通脹」。再者,即使新一批iBond最低回報保證息率由一厘升至兩厘,但實際上仍微不足道。
政府所籌集的資金會撥入外匯基金下的債券基金作投資,再以財政儲備的固定比率分賬安排撥歸政府,變相政府可從中「分賬」。參考《香港01》統計,2017年的綜合物價消費指數為1.5%,各批iBond年息率介乎1.02%至1.78%之間,債券基金固定比率有2.8%;換言之,iBond回報率雖然跑過通脹,但低於債券基金回報率。
即使那些錢對政府而言微不足道,但收益比率比iBond投資者還要高,是不爭事實。或許對投資者而言,債券零風險、債息是聊勝於無,但政府除利用這些小恩小惠安撫部分市民,可考慮重新釐定iBond回報,如將其與固定比率或外匯基金回報率掛鈎,相信更能與民共富。
僧多粥少,談何發展債券市場?
為何政府多年來將iBond發行量定於50億至100億港元之間?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011/12年度的立法會財政答覆,當局解釋發行量多寡是基於兩大因素:首先,根據政府債券計劃的立法會決議案,整個計劃的未償還本金上限定為1,000億港元,因此個別債券發行量應與整個計劃發債上限合乎比例,以預留足夠空間作債券市場其他環節的發展;其次,倘若個別債券發行量過大,或會排擠其他有意發債機構及集資者,有違政府發債原意。
2013年便有議員在立法會質詢時提出,指香港本港息率極低, 大眾對投資市場擔憂,iBond會供不應求,當每人分到的iBond有限,抗通脹的效用不大,實際只有象徵意義;當議員問及當局會否增加iBond發行量及列為常規項目,政府僅回應指100億港元發行規模可滿足香港居民對零售債券的需求,確保政府債券計劃有能力支持債券市場在其他方面的發展,同時需要預留空間予市場發展其他形式的債券,使香港債券市場的發展更多元化。
但事實上,立法會在2013年5月,已就《借款條例》第3條通過一項決議將借入總額的上限由1,000億元提升至不多於 2,000億元;參閱審計處報告,2019年債券基金未償還債券總額約為1,180億元。是次iBond政府目標發行100億元,即使將因應實際要求提高至150億元,但與《借款條例》所訂定的2,000億元相比,相信還有不少空間發債。
改革財政,善用發債應對負擔!
在政府債券計劃下,除了發行機構債券及iBond外,政府亦先後推出三批伊斯蘭債券及四批「銀色債券」這兩款零售債券,另有獨立於政府債券計劃的綠色債券發行計劃——兩者不論在法律依據、規模上限及資金管理均是獨立運作,而募集資金則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政府多番重申,發行iBond可促進本港零售債券市場發展,但似乎未能如願。如以發行量計,香港是亞洲第四大債券市場。儘管去年港元發債額連續第11年增加,達4.18萬億港元,但當中有約3.41萬億元為公債(外匯基金及政府),佔約81.6%,換言之,本港債券市場持續發展,主要由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發行計劃來支撐,非公債份額仍然較少。
再者,即使公債佔多數,但港府尚未完全發揮舉債潛力。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全球政府債務資料庫」,在2007年至2017年間,特區政府債務對生產總值的比例介乎3.92%至7.67%,即不足一成,遠低於新加坡的89.45%至110.65%、英國的40.76%至86.91%、美國的45.24%至89.27%。新冠肺炎疫情重創全球,中美博弈又令環境徒添陰霾,正值大型轉型時期的香港,無疑需要動用更多資源促進社會改革,假如當局能夠從拓展債券和投資的角度出發,善用發債改善公共財政結構、應對長遠財政負擔,或能更能利民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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