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選舉 可實行境外投票、郵寄投票

撰文:易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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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選民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回港參與立法會選舉投票,近日成為社會焦點,但回頭一想,這正反映政府過往僅實行境內投票,沒有順應人口流動趨勢及科技物流的進步,探索其他投票方法,導致當下困局。本地法例具備設立新選舉方法的條件,很多國家也推行境外親身投票和郵寄投票,香港大可向外取經,在日後選舉推出。

有人認為現時境外選民以居住內地的為多,政治立場偏向建制派,因而設立境外投票機制對建制派有利。這個假設固然需要證據支持,但即使是事實,亦不能因此而拒絕改變,只要他們為香港合資格選民,便須尊重他們的投票權,政府更應方便他們在境外投票。

過往政府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往往提出幾個執行上的難處,包括如何有效監察投票及點票過程、運送選票及票箱來往香港以外的投票站和境外投票的風險等,但綜觀全球,不少國家已實行境外投票多年,證明境外投票並非無解的難題,香港官員諸多推搪,只是暴露他們因循守舊的心態。也因如此,政府一直沒有統計境外選民人數,也無意釐清選民資格。

疫情肆虐下,不少國家和地區均設有郵寄投票的服務。為在疫情下保持社交距離,降低病毒傳播風險,不少國家或地區都採取電子投票。

成為境外選民必須符合本地選民的最低條件,包括年齡、永久性居民,以及曾為本地選民。在此之上,不同國家會對境外選民施加不同限制。諸如愛爾蘭等地方,只容許部份職業境外投票,例如軍人和外交人員。在居留期方面,英國設有最長十五年海外居留期;澳洲就有最短原居國逗留期,六年內至少回國一次;美國則不設海外居留期限制。

國籍限制方面,有些國家容許境外選民擁雙重國籍,如加拿大和法國,有些就不容許,例如新加坡。境外選民通常需每年或在選舉前透過領事館、郵寄或網上更新境外選民登記,亦須提供原居地住址(當事人或親屬地址),以證明聯繫或編配選區。另外,不同國家對容許境外選舉的類別有異,多數容許總統、國會選舉和公投,歐盟成員國國民可在境外參加歐洲議會投票,地方層級較少(見下表)。

在考慮香港的境外選民資格時,可以選用部份上述準則,尤其是離港年期、本人或親屬住址證明,以及每年更新資料,以確認與香港之聯繫和身份。

符合香港法例要求

香港要推行境外親身投票,在疫情肆虐全球當下會有障礙,但撇除疫情,理論上符合法例要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28條,總選舉事務主任可指定任何地方作為投票站或點票站,並且可租用任何構築物為指定投票站或點票站。這些條文並未牽涉票站所在地區限制。境外票站可以由選管會委任助理選舉主任負責。

至於郵寄投票,現行條例並無相關安排。《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30條規定,「選舉主任……必須分配予地方選區選民一個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接近該選民的登記住址的地方選區投票站,以供他投下他在有關地方選區的一票」,而第33條規定「任何人只可於根據第30條分配予他的投票站投票」。特殊投票安排皆有額外條文,由總選舉事務主任另行授權,例如受監禁的選民有「專用投票站」(第28條)、殘疾人士獲分配「特別投票站」(第33條)。雖然如此,選管會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皆可訂立新的規例容許郵寄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7條規定選管會可藉訂立規例就「選舉的進行或監督及選舉的程序」、「選舉中投票及點票的程序」等事項作出規定,《立法會條例》第82條亦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立規例」。

上文節錄自第224期《香港01》周報(2020年7月27日)《港有條件實行境外與郵寄投票》。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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