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油」太過兇狠 急需超速列「毒品」 亟待特首這樣做!

撰文:黃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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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物「依托咪酯」(Etomidate)加熱製成的「太空油」,近期備受矚目。儘管傳媒和警方均形容其為「新興毒品」,然而在法律上,「依托咪酯」只是受《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監管的「毒藥」,而非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毒品」,兩者的規範和罰則更是差天共地。鑑於吸食趨勢激增,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最快將於明年首季修例,把「依托咪酯」列為法定「毒品」,令非法供應或吸食的最高刑罰由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提高至罰款100萬元和監禁7年,而非法販運更會被處罰款500萬元和終身監禁。不過,既然問題嚴重,特首李家超理應積極考慮行使特定權力,加速填補禁毒缺口,防止更多人尤其青少年沉淪毒海,早日救得一個得一個。

「太空油」被濫用的趨勢激增,特首李家超理應積極考慮行使特定權力,加速填補禁毒缺口,以免更多人尤其青少年沉淪毒海。(資料圖片)

「依托咪酯」本身是醫用麻醉劑,濫用的話將會產生幻覺、麻醉、肌肉痙攣、運動不協調、抽搐等副作用;「太空油」則是毒販將「依托咪酯」混入電子煙彈後推出的新興毒品,但在法律上仍然只屬毒藥。在「慧科新聞資料庫」搜尋「依托咪酯」過去十年的記錄,結果顯示直到今年之前,香港只有11篇關於「依托咪酯」作為「麻醉藥物」的文章;但由今年開始,截至11月4日,關於「依托咪酯」作為俗稱「太空油」的「新興毒品」的報道,突然激增至150篇。9月20日,禁毒常務委員會引用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的數字指出,「太空油」迅速冒起成為青少年最常吸食毒品的第三位。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的資料也顯示,今年截至9月30日,已經拘捕98名與「太空油」案件相關人士,比去年全年的29人多得多,當中16人屬21歲以下。香港中毒控制中心毒理學參考化驗室顧問醫生張耀君表示,臨床上已有吸食者發生人身事故、交通意外、遭人性侵等,並且至少有3人死亡。

凡此種種,可見「太空油」的增長趨勢之猛,對社會尤其是青少年人士的禍害之深。保安局當然密切關注有關趨勢。9月13日,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在「撲滅罪行委員會」結束後率先提及,當局正在研究需否修例將「依托咪酯」從只受《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監管的「毒藥」納入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毒品」,及後傳媒放蛇和警方搗破相關犯罪集團的新聞也隨之湧現。10月16日,特首李家超發表《施政報告2024》的附篇中,首次把「加強管制『依托咪酯』」列為保安局推動禁毒的具體措施。10月23日,立法會新界東南地區直選議員林素蔚就「打擊吸食『太空油』」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出書面質詢,當局回覆表示已就修例事宜按程序徵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及相關持份者,目標是於明年上半年完成立法。踏入11月,「太空油」肆虐的新聞持續不斷,立法會醫療衛生界議員林哲玄預計,假如當局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立法程序,最快可於明年第一季正式通過立法。

為何需要立法?「先訂立後審議」又是何故?立法過程需時多久?法定「毒品」和「毒藥」有何分別?很多報道都已指出,最主要是《危險藥物條例》比《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管制範圍更廣、最高罰則更嚴、打擊力度更大,也就更能起到阻嚇作用——對於「毒藥」,非法售賣或使用者最高只會判罰10萬元和監禁2年;但對於「毒品」,非法供應或吸食者將會面臨罰款100萬元和監禁7年,而非法販運者更會被處罰款500萬元和終身監禁。所謂立法,是指修改《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把「依托咪酯」納入其中,使其成為受該條例規管的「危險藥物」,亦即「毒品」。根據立法程序,諸如附表、公告、命令等由政府為實施某項條例而制定的詳細規則及技術細節均屬「附屬法例」,而「附屬法例」則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或「先審議後訂立」的方式進行修訂,前者只需在刊憲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再於該次會議後28天內舉行立法會會議進行表決就可通過。

《危險藥物條例》第50條列明:「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將附表1及3修訂。」按理說,如果特區政府早一日刊憲,行政長官就能早一日作出修訂,「依托咪酯」就會早一日被列為「毒品」,香港也就能早一日防止更多人尤其青少年沉淪毒海,毋須等到明年上半年。吸毒遺禍無須多言,港府歷來的禁毒工作也有一定成效;然而,「太空油」的來勢洶洶也萬萬不能輕視,短短一年已經極速蔓延並且誘發不少青少年參與販毒、藏毒、吸毒,有從事青少年外展服務的前線人員更擔心「太空油」盛行的情況可能被低估,目前或已成為最多人濫用的毒藥。鑑於問題的嚴峻性和嚴肅性,有權修訂《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的特首李家超,理應積極考慮行使相關權力,從速填補禁毒缺口,救得一個得一個。

有人或會質疑,行政長官積極行使特定權力、超速修訂「附屬法例」的準則到底是什麼?這確實是特區政府不能迴避的問題,也折射出現行制度對於行政長官的權力使用和職責要求仍然未夠清晰和具體。《香港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正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運作,賦予行政長官超然地位和獨大職權,冀能打造強勢的實權首長,從而保障特區的治理效能;然而,從往屆政府經驗可見,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未能有效驅動行政長官帶領管治團隊積極履行治理權責。例如,《香港基本法》第43條列明「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但「代表」和「負責」都是相對開放且具不確定性的概念,直到今天無論中央和港府都沒有出台一些相應的、具化的、下位的、有約束力的制度匹配。

作為倡議型媒體,《香港01》向來主張香港積極改革治理,並且就此建議港府主動報請中央制定《行政長官法》,將《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所列舉的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職責進行具體化、制度化、規範化,從而增強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履行治理重責的可識別性、可操作性、可認受性。這既有助行政長官全面準確認識自身作為「第一責任人」的重要角色,更有助香港市民透過行政長官的積極履職正確理解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現實,更有助行政長官強勢領導特區政府致力提高「港人治港」的治理成效。正如加強打擊「太空油」一事,假如有《行政長官法》,為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訂明無可推搪的治理責任,相信管治團隊定能更好秉持「禁毒工作刻不容緩」的態度,全速為青少年提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