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非法獲得必然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政府:理論正確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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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工作繼續,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說,難以想像非法獲得國家秘密第一時間棄置或報案,問到能否理解成非法獲得國家秘密就必然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說理論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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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方面,提到免責辯護包括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盡快將資料、文件或物品交予警務人員,或按照警務人員的指示處置等。「A4聯盟」議員楊永杰說,收到國家秘密後立即交給警務人員,「仲會有乜提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可能是事主致電警方後,警務人員指示事主將秘密交去警署。
「唔覺意」檢獲文件 合理時間內交還不犯法
楊永杰在立法會的聯席委員會上問到,有人意外檢獲國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經違反國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有關罪行要素是明知有關內容屬國家機密,若「唔覺意」檢獲就不會是「明知」。他又說,如果閱讀有關內容後,發現屬於國家機密,按常理應盡快交予有關當局,無理由掉進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林定國又說,草擬法例時會考慮有關情況,如果不為意檢獲有關內容,應在合理時間內盡快交予警方或有關當局,相信按一般邏輯已可處理,一定不會因不為意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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