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葉劉:指明披露能否作公眾利益辯解 在於有否其他可行方法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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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9日)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審議到「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查詢,「指明披露」要成為公眾利益辯解,是否要每個程序都要檢查過,沒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後才披露,這種情況下才能作為辯解,保安局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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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明披露」的涵義部份,若為了揭露嚴重影響特區執行職能的情況、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嚴重威脅,而在顧及有關個案整體情況下,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則可作為免責辯護。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稱,條例的指明披露是否等同於公眾利益辯解,要考慮披露前有否切實可行的方法,例如武漢李文亮醫生提出抗擊新冠肺炎,有否先與上司討論,又例如看守水壩的人認為出事前有否與上司討論,並非坊間所講有公眾利益考慮就可以。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稱,披露前需要檢查所有步驟。葉劉追問是否並非坊間認為,有公眾利益就自動可以辯解,廖李可期表示,絕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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