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涉危害國安被捕人 警可向法院申延羈留期 可延14天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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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早(8 日)把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提出執法機構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的羈留期,由一般48小時延長至7天,並可再申延長,以被捕人總羈留期間,不超逾首階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日為上限。
草案指出,若有人因被合理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並要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該人被捕後的48小時期間屆滿後首次有裁判法院開庭之時。
草案又訂明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受權的警務人員,可以書面方式向裁判官提出延長被捕人士的羈留期限。如裁判官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長,或進一步延長被捕人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屬有理可據,則該裁判官可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羈留的期延長,如屬被捕人被拘捕後的首次申請延長,延長期為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不超逾7日的期間;如其申請進一步延長,每段延長期不得超逾7日,而延長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總羈留期間,超逾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日。
草案又訂明裁判官須信納延長或進一步延長被捕人羈留期屬有理可據,當中包括兩個條件:警方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該罪行的調查,而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羈留;及對保障或保存該罪行的證據,或對訊問該人以取得該等證據,屬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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