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勾結境外勢力均罪加一等 作危害國安破壞行為可囚終身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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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日)刊憲,草案第47條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定義為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即屬犯罪,可監禁20年;如加上勾結境外勢力的元素,更罪加一等,可判處終身監禁。此外,草案中有多項罪行也訂明若涉勾結境外勢力,會加刑2-3年。

草案同時訂明何謂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本港的公共交通系統包括機場,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設施。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草案訂明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即屬違法,具體包括使該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使無權接達或改動該設施的人,變得容易接達或改動該設施、導至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國部分應有功能、導至該設施並非如其擁有人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

草案訂明機場屬重要公共基建(梁鵬威攝)

草案同時對公共基礎設施作出定義,包括屬於中央或特區政府,並不論是否在特區境內的基建;設施或設備;網絡或電腦或電子系統;辦公處所或軍事或國防的設施或設備;位於特區境內的公共交通工具系統包括機場及相關設施;或提供水、電、能源、排污、通訊、互聯網的公共設施。

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如加上勾結境外勢力,則罰加一等,可處以終身監禁。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其他罪行如涉勾結境外勢力均屬加刑因素

此外,其他一些草案中訂明罪行,若有勾結外國勢力元素,同屬罪加一等,會加刑2至3年不等。

當中包括煽惑公職人員離叛,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加上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任何人明知而煽惑任何以下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監禁7年,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明知而煽惑任何以下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監禁10年。

至於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等,任何指名人士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等,可處監禁5年,如勾結境外勢力刑罰增加至7年。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條文指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包括勾結境外勢力則可處監禁10年。

煽動意圖方面,任何人處於煽動意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座位、文字、刊物等,可處監禁7年,如有勾結外國勢力,則可處監禁10年。

草案列明勾結境外勢力的涵義

政府在草案又列出勾結境外勢力的涵義,包括該人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而該項作為,是該人參與該項活動所牽涉的座位;該人代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該人在與境外勢力合作下,作出該項作為;該人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該項行為;該人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該項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