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定義境外勢力 增境外干預罪 用不當手段配合可囚14年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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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早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其中新增訂的「境外干預」罪列明,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草案同時為境外勢力作出明確定義,一些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也被視作境外勢力。

政府今日(8日)把落實《基本法》23人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盧翊銘攝)

境外勢力作定義 包括國際組織

草案為境外勢力作出定義,指明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邍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或任何以上所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或上述所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

草案也訂明,所謂關聯實體或關聯個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指其董事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或當局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或其執委會的成員慣常有義務按照組織指示行事等。

干預效果包括影響中央或特區政府行政機關

條文寫明,干預效果包括五個大項,首先是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例如政府或機關在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當中包括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的官員,或其他獲授權執行其上述職能的人員,執行該職能。

第二是影響立法會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立法會議員以該身分執行職能,或干預與立法會相關的程序;第三是影響法院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司法人員以該身分執行職能,或干預特區的司法。

第四項為干預任何選舉或與選舉相關的程序,包括影響他人行使其在《基本法》下就任何選舉而享有的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干預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組成選舉委員會的程序;及干預他人根據《區議會條例》成為區議會議員的程序。

基本法23條今日(8日)首讀。(資料圖片)

最後一項是損害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關係,包括中國與任何外國的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央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條文指出所謂配合境外勢力,是指該人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等,而該人代境外勢力、與境外勢力合作;甚至受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要求,以再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相關行為,亦屬配合境外勢力。

不當手段也有明確定義

至於使用不當手段,則涵蓋當事者作出相關行為或任何部分時,在明知的情況下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又或對任何人施予暴力,或威脅對任何人施予暴力;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或威脅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以及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精神受創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