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林鄭40項建議僅7項已交立法會 換屆後「人走茶涼」?
特首李家超即將發表任內首份《施政報告》。政府推行政策時如涉及修改法例,當然離不開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在新制度下產生的議會,政治阻力已大大減少,有空間予李家超政府大刀闊斧改革。
事實上,前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了40項立法建議,包括《基本法》第23條立法、《版權條例》修訂等,不過隨着政府換屆以及時勢變化,一年時間過去,據《香港01》統計,暫時只有7項建議已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有學者認為,政府換屆後難免有「人走茶涼」情況,始終去年《施政報告》發表時,外界預期林鄭月娥有連任意欲,而現時李家超未必有責任去完成林鄭的建議。
不過有議員提醒,去年40項立法建議中,有不少屬長期工作,很難期望政府在一年之內有太大進展。政府亦回應指,對於去年的40項建議,相關政策局正作出跟進,並會在適當時候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上立法議程。
逾半建議既未提交 亦不在今年立法議程內
去年10月,林鄭月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其中一份文件包含40項立法建議,稱希望「供社會早日討論」。《香港01》記者翻查立法會網頁的「法案」一欄,以及政府今月初向立法會提交的立法議程,整合上述40項建議進度如下(每項建議的詳細情況見文末附錄):
暫未提交立法會:22
暫未提交立法會但在今年立法議程內:11
已提交並在審議過程中:5
已完成並刊憲生效:2
其中已完成並刊憲生效的法案,包括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以及為船舶管理人等提供稅務優惠的法案。不過,仍有33項立法建議暫未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佔總數82.5%。
立法會工作曾受疫情影響
事實上,政府今年一共向立法會提交過16項法案,不過有部份並不在政府的立法議程中,例如《2022年撥款條例草案》(即《財政預算案》)、《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即暫緩追租)等。政府過往亦曾指出,隨時會因應社會的需要、政府政策的優次、立法草擬過程等,不時修訂立法議程內的項目及時間表。
此外,今年初由於第5波疫情影響,立法會會議進度受到影響,有長達兩個月時間不處理不具立法效力的事項,會議時間亦有縮短,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立法議程的推進。
李慧琼:部份建議屬長期工作 現時立法議程已算進取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表示,上屆政府今年1月將立法議程提交立法會時,是以當時的環境作準,而隨着新政府上場,經檢視後再提交一個新的立法時間表予立法會亦是常見做法。她指,政府於今月初的最新版本立法議程中,表示擬提交16項條例草案,以今個立法會會期只剩下兩個月時間計算,「都已經頗進取。況且即使沒有放上今年立法議程,都不等於下年不會提交,會按照不同局方程序去推進。」
李慧琼又提到,去年林鄭政府提出的40項工作中,有不少都是長期的工作,例如涉及財經、保險業等,有部份甚至需要再作公眾諮詢,所以很難要求政府在一年之內有太多進展,但相信政府會一直跟進這些議題、徵詢議員的意見。「隨着時間過去,不同部門處理不同政策亦可能有新的優次,這個可等待《施政報告》後的政策簡報會,再向政府跟進也不遲。」
蔡子強:去年報告如同連任政綱 惟已「人走茶涼」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雖然去年立法建議中,有部份政策的確需時處理,但現時進度相對緩慢,或多或少都與新政府上任後「人走茶涼」有關係:「首先新政府未必有責任,繼續你上屆政府本身的工作,有新的優次、『開新篇』是人之常情,延續你(林鄭)政府的立法建議並非必然。」
他續指,林鄭去年發表《施政報告》時,外界認為她有明顯的連任意向,所以提出的立法建議有不少都很長遠,但最終政府易帥,因此會有一定落差存在:「外界一般都認為林鄭去年的《施政報告》內容,如同一份『連任政綱』,我亦相信最終是北京不希望她連任,而不是她自己不想做。那她沒有連任,一些橫跨政府任期的立法工作,當然未必是新政府的優先項目。」
政府:適時提上立法議程
行政署回覆《香港01》查詢指,政府於10月7日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議程更新本,列出政府計劃於2022立法年度餘下約兩個月時間內提交立法會審議的主要法例,以反映政府現階段的計劃,並協助議員籌劃未來的工作。「按照一貫做法,政府會於每個立法年度開始時,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發出預計的立法議程,並於立法年度較後時間發出立法議程的更新本,以反映政府計劃於立法年度餘下時間提交草案的最新情況,方便議員籌劃工作。政府會因應社會的需要、政府政策的優次、立法草擬過程等,不時修訂立法議程內的項目及時間表。因此更新的議程內的項目會有增有減。」
施政報告組則回覆:「上屆政府建議向現屆立法會提交約40項立法建議。相關政策局正作出跟進,並會在適當時候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上立法議程。」
附錄:去年《施政報告》40項立法建議進度
1. 按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1997年第116號)的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1997年第117號),使條例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盡量一致。
狀態:暫未提交,但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2. 提交條例草案以在皇崗口岸實施「一地兩檢」安排,讓旅客能一次過完成兩地的清關手續。草案會宣布位於內地皇崗口岸的某範圍為港方口岸區,使香港法律適用於該處,以及就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訂定條文。
狀態:暫未提交。皇崗口岸重建工作亦未完成。
3. 提交條例草案,容許法庭在不適宜或不可能進行實體聆訊的情況下,進行遙距聆訊。
狀態:暫未提交。政府今年6月就《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諮詢公眾,諮詢期於9月完結。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4. 修訂《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以便各局/部門應用科技提升公共服務。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5. 修訂《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容許以電子方式發送涉及交通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以提升交通執法行動的效率,及促進改善司機的駕駛態度。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6. 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接納以流動應用程式顯示的電子駕駛執照,為駕駛執照持有人提供更多便利,並與國際趨勢看齊。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7. 提交條例草案,便利香港註冊船舶使用電子證書,以提升海事服務效率。
狀態:暫未提交。
8. 修訂《破產條例》(第6章)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推行破產管理署的電子提交文件系統及簡化規定,以提供一站式平台,接收及處理大量提交予該署的文件及表格,以增強服務效率和質素。
狀態:暫未提交。
9. 因應業界諮詢,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提供稅務優惠,吸引更多家族辦公室來港,藉此提升香港作為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10. 修訂《保險業條例》(第41章),推行風險為本的資本制度,使香港的規管標準與國際標準看齊。
狀態:暫未提交。政府的目標是於2024年上半年可實施。
11. 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等措施。
狀態:已提交立法會。現時正處於法案委員會階段。
12. 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提供稅務優惠,吸引更多船舶管理人、船務代理及船務經紀來港拓展航運業務,以提升香港作為航運服務中心的地位。
狀態:已完成工作。法例已於7月22日刊憲生效。
13. 提交條例草案,引入強制性酒精和藥物測試,打擊海上醉駕和藥駕,以改善海上安全。
狀態:暫未提交。
14. 修訂《進出口條例》(第60章),全面實施「貿易單一窗口」,以提供一站式中央資訊科技平台,讓業界可隨時向政府提交超過40類進出口貿易文件,藉此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及物流中心的地位。在立法會和業界支持下,「貿易單一窗口」第一階段於2018年推出,而第二階段的開發工作正進行當中。
狀態:暫未提交。
15. 提交條例草案,以實施《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致使香港和內地可以相互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從而減少在兩地就同一爭議再提起訴訟的需要,並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狀態:已提交立法會。現時正處於法案委員會階段。
16.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其他關於土地開發的法例,適當地簡化和加快改劃土地用途、規劃及其他主要發展相關的審批程序,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以加快土地供應。此政策方向為立法會及社會大眾積極倡議。此外,亦會趁機修訂《城市規劃條例》,以回應公眾對政府的期望,更有效保護面對發展壓力的某些鄉郊地區內高生態價值地方。
狀態:暫未提交。由於精簡發展程序涉及眾多法例修訂,工作需時,現時《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仍在本年立法議程中。
17. 修訂《新界條例》(第97章),以便於管理祖堂地,從而騰出更多土地作發展之用。
狀態:暫未提交。
18. 在廣泛聽取主要持份者的意見並取得共識後,修訂《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先行在新批租土地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狀態:暫未提交。根據政府今年6月的說法,目前仍在與持份者協商。
19. 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引入強制通報規定,及早識別、通報和介入虐兒個案,以加強保護兒童,並按情況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提出的建議。(按:即強制舉報虐兒)
狀態:暫未提交。根據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說法,立法諮詢工作已經完結,當局原定12月將具體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但由於社會十分重視,當局希望加快相關工作,計劃提早至11月提交立法會諮詢。
20. 提交條例草案讓法庭推行家事司法制度的訴訟程序改革,提升處理家事訴訟效率,以助受影響各方縮短所需時間及減少訟費。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21. 按2017年發表的《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策略檢討報告》)的建議,修訂《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及《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以優化監管架構,確保與時並進,並提升相關醫療專業的專業水平,例如更新法定監管組織的組成,使業外委員的比例最少達到25%;推行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及 /或發展;以及容許病人直接尋求若干醫療專業人員 (例如物理治療師和職業治療師)的服務等措施。
狀態:暫未提交。由於修例影響甚廣,目前仍在諮詢階段。行政署向立法會提交2022年度立法年度的立法議程更新本中,刪去《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換言之今年內未及處理。
22. 修訂《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提升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的服務質素。
狀態:已提交。《2022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現時正處於法案委員會階段。
23. 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向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以及加強執法權力,以提升動物福利。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24. 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及其他相關法例,取消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的「對沖」安排,以履行政府強化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支柱之一的承諾。
狀態:已完成。《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已於6月17日刊憲生效。
25. 提交條例草案,訂立強制儲蓄計劃,協助僱主因應第24項規定取消強積金的「對沖」安排後,應付潛在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開支。(按:即專項儲蓄戶口)
狀態:暫未提交。目前政府的計劃是,在下個立法年度提交另一法案,推行專項儲蓄戶口計劃。
26. 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罪行的最高罰則,以加強保障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狀態:已提交。《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目前正在法案委員會階段。不過在議會中,目前代表勞資雙方的議員未就罰則達成共識,有商界背景議員要求「減辣」,更曾引發拉隊離場的事件。
27. 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管制即棄膠餐具,以及為塑膠飲料容器引入新的生產者責任計劃,以推動減少廢塑料。
狀態:暫未提交。目前《促進環保責任(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仍在本年立法議程上。
28. 修訂《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生產和使用,以履行香港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責任。
狀態:暫未提交。
29. 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立自動駕駛車輛規管框架,令業界能夠更廣泛測試和應用自動駕駛車輛,包括在香港機場管理局正在計劃興建的「航天走廊」上使用載客無人駕駛運輸系統。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30. 修訂《教育條例》(第279章),把資助學校新入職教師的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至65歲。
狀態:暫未提交。
31. 修訂《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優化自資專上教育院校的規管架構及完善管治工作。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今年立法議程中。
32. 修訂現行法例或提交條例草案,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以維護國家安全。
狀態:暫未提交。最新進展是,政府將23條立法由本年立法議程刪走,意味今年之內不會提交立法會。
33. 提交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有關建議與國際標準和做法一致。
狀態:暫未提交。政府計劃於今年底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34. 研究和檢視應否修訂或制定法例,以打擊在社交媒體散播假新聞和仇恨言論,以及侮辱公職人員的行為。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研究階段。
35. 提交條例草案,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以便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加強保障保單持有人。
狀態:暫未提交。現時仍在諮詢階段。
36. 修訂《版權條例》(第528章),以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及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
狀態:已提交。即將成立法案委員會。
37. 研究《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可作改善的環節,尤其是如何利便進行可提升海濱暢達度或可優化海濱的工程,供公眾享用。與此同時,政府將恪守不為增加土地供應而在維港填海的原則。
狀態:暫未提交。政府亦未明確交代進度。
38. 修訂《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降低現時破舊樓宇的強制售賣門檻,以加快市區更新,遏止市區老化。
狀態:暫未提交。根據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說法,政府目標是於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39. 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藉完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執法制度和投資基金規管制度,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保障投資者利益,以推動證券市場發展。
狀態:暫未提交。
40. 修訂《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代未能符合《條例》要求的樓宇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向他們收回有關費用,以提升舊式綜合用途及住用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狀態:暫未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