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特首指「普通法地區」國安草案可家居軟禁 是指哪個國家?
特首李家超今日(11日)早上行會前記者會中,提到一些普通法地區的國安法律建議都很嚴厲,例如包括長期家居軟禁,政府會研究這些地區如何平衡人權。
李家超所指的「普通法地區」,相信是指英國,皆因英國政府今年向國會提交的《國家安全草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正正多次被本港政府或建制中人引用作為例子,質疑條文非常「辣」,以此反擊西方政客和媒體批評《港區國安法》乃「有口話人冇口話自己」云云。而翻查英國政府提交的法案,內容確實包含類似條文,授權內閣官員在特定情況下,不准指定人士離開英國國境或指定區域,包括家居。
可禁止公開審訊內容、禁當事人用電腦電話
英國《國家安全草案》目前正在下議院審議,現時處於委員會討論階段(類似香港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在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行會成員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都先後指英國是次修法內容非常進取,條例含糊。
翻查法案內容,內容主要分為四個部份,其中第二部份是「預防與調查措施」(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條文授權內閣大臣(英國當地稱為Secretary of State)在指定條件下(例如當事人牽涉外國勢力、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基於緊急的調查需要等),可以禁止特定人士離開某個指定地點(可以是指英國國境或國境內指定的住所),如要離開必須事先取得內閣大臣的批准。此外,條文亦容許內閣大臣禁止某人使用銀行服務、現金交易、使用電話或電腦等,如要使用必須登記。每項指令有效期1年,最多延長至5年。
此外,條文亦容許法庭在「國家安全利益上有必要」的情況下,禁止公開審訊內容,判決除外。
湯家驊:基本上「信晒」相關官員
湯家驊表示,反復閱讀過條例草案,認為英方此草案內容非常籠統,例如條文所指的「內閣大臣合理地相信(reasonably believes)」過於含糊,沒有客觀標準,「基本上係信晒個官員,佢話乜就乜,個定義係虛無飄渺到令人吃驚」,但賦予的權力卻相當大。一些「有利於其他國家,不利於英國」的行為,也完全沒有定義,「毀壞一個垃圾桶、打爛一隻英王嘅杯,都可以演繹成危害國家利益」。相對之下,他認為《港區國安法》的定義已十分清晰,指明是嚴重破壞某些特定設施才算犯罪。
他同意,法庭審理案件時必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但問題是法例使用範圍過於廣闊,而且可以在不需通知破告、長達5年的時間內執行一條如此強力的法律,當事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至於有人認為英國國會是民選、法例受民意監察,湯家驊只能「有限度同意」,因為法例本身賦予的權力太廣,而國會亦不可能干預司法程序。
湯家驊重申,這絕對不是「臭蟲論」,不是說「人哋都咁嚴,所以香港都要咁嚴」,香港有自己的實際情況。他說,一向都認為法例條文必須有清晰定義,只是希望任何人,尤其擁抱西方價值的人,在批評香港的《國安法》或未來的23條立法前,可以撫心自問如何看待英國此一條例草案。「如果有人說香港的國安法不符法治、人權、極度強權,對不起,按此邏輯,英國這條草案的程度,是香港的10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