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討論私隱條例修訂 曾國衞強調針對惡意披露 不會以言入罪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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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舉行會議,討論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就算「起底」資料存放在海外伺服器,修例後港府亦有權要求移除,同時表示法例只會針對惡意披露行為,不會以言入罪。

今次修訂將「起底」違法行為分為兩級罪行,第一級如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2年。而第二級罪行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未經同意披露照片而造成傷害 屬「起底」範圍

曾國衞在立法會上表示,不會以言入罪,指「起底」行為很容易分辨。曾國衞回答新民黨議員容海恩查詢時指,直接或間接張貼在世人士的資料,「包括你個樣認到你,都屬於個人資料,亦都受到條例規管。」又解釋:「如果純粹披露你張相,而未經你同意,又造成指明傷害,係一樣跌入『起底』範圍。」

過往有起底資料存放在海外伺服器,修例後港府可以要求移除相關資料,多名議員均關注海外執法情況。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海外執法有複雜性,據過去兩年經驗,約七成平台都有配合移除起底資料要求。她又說,私隱專員公署會加強聯絡海外機構。

無手令下搜查限緊急情況 公署正研推出指引

俢例後私隱專員可以在沒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干犯罪行的人。曾國衞表示,相關情況必須有數項條件才會發生,過程中只限相關訊息,完成調查後相關人員需要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撰寫報告讓當事人檢視。

鍾麗玲指,無手令下搜查只限緊急及例外情況,她稱執法人員只會「望一望」有關電子器材,不涉及竊聽。公署正準備委任證,並考慮發出指引,有需要時會與警方聯合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