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修例允律政人員獲委資深大狀 鄭若驊稱選賢任能 否認政治酬庸

撰文:彭焯煒 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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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昨(8日)向會員發信,內容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意修改法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鄭若驊今(9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見記者,她強調,相關安排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希望秉持選賢任能的準則。有指有關安排令人感覺,猶如給予獎賞和政治酬庸予處理政治案件的律政人員,鄭若驊笑指:「絕對唔會」,強調要清楚了解有關制度,修例後仍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同意,律政人員及大律師方能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律政人員與私人執業工作不同 但不建議離任後可保留資深大律師銜頭

鄭若驊指,要先理解律政人員的定義,並非只是律政司的司法人員,亦包括處理知識產權的法律人員,而為政府上庭的主要是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她續指,律政司與私人執業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工作不同,律政人員不論是事務律師還是大律師,也可擔任訟辯工作,亦有機會因工作關係要到終審法院為政府訟辯。鄭若驊表示,律政司內的大律師也做事務律師的工作,故律政司的實際工作情況與私人執業的律師或大律師,在分工上有不同。

她強調,相關安排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希望秉持選賢任能的準則,按現時《法律執業者條例》31(A),資深大律師須符合三個準則,包括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及具有所謂經驗的訟辯人。她強調,若該名律政人員離任,律政司並不建議該人可保留資深大律師的銜頭。

讚律政人員訟辯工作非常好 應給予認證和肯定

被問到何時決定修例,鄭若驊指是很有趣的問題,她提到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去年取得大律師資格、上月29日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一事,進一步引發她修例的決心,因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在終審法院的訟辯工作做得非常好,甚至比其他大律師的表現更好,認為應給予有關認證和肯定予律政人員。

至於會否希望下任刑事檢控專員也是資深大律師,鄭若驊稱:「無需要話有title定無title」,強調公務員事務局已有清晰指引。

現行規定律政人員需持大律師資格 才能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大律師公會昨(8日)向會員發信,內容稱鄭若驊有意修改法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公會指,律政司暫未有就建議提供任何文件,僅表明建議只適用於律政司的律政人員,不適用於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和土地註冊處等人員,並希望能尋求公會支持。

根據現行規定,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需要持有大律師資格,才能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關建議非常重要,若實施會對行業有潛在的重大影響,故有需要向所有會員作廣泛諮詢,故邀請會員在下月9日或之前,以電郵或致函的書面方式提供意見。公會強調與律政司司長商討時,有關建議將不會被公開。

鄭若驊在立法會回應口頭質詢時指,過去四年律政司人員的離職率平均約5%,與整體公務員離職率相若,每年約60人離職。(資料圖片)

鄭若驊:律政司每年約60人離職 不應被描述為離職潮

鄭若驊在立法會回應口頭質詢時指,過去四年律政司人員的離職率平均約5%,與整體公務員離職率相若,每年約60人離職,她強調任何機構都會有員工自然流失的情況,認為社會應以平常心看待,又指若有人將一般的人事更替描述為離職潮,說法並不恰當。

鄭若驊表示,律政司在政香港法律制度內具有重要角色,近年亦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她指有人對律政司的檢控工作作出不公及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及惡意批評,她早前已就「起底」行為成功申請4項禁制令。鄭若驊強調,律政司的工作量繁重,同時亦要承受不必要的外界壓力,但律政司必定會繼續按《基本法》確保刑事檢控工作不受干涉,公正及無畏無私地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