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改制︱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 曾國衞冀26日交大會恢復二讀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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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3日)完成有關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政府就立法會議員較早前提出的意見提出修訂,並表示希望在本月26日將草案提交大會恢復二讀。
會上,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及當港府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時,是否有「需要獲得批准」的含意。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表示,該字意思並不包括獲批准的意思,備案只代表「for record」(為紀錄所需)。他解釋,如果有需要,條文上會直接列明需要獲得批准。

葉劉淑儀關注「備案」是否表示「需獲批准」

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今日繼續審議有關選舉制度改革的條例草案。今日討論的三個部分,分別是資審會組成、資審會作出的若干決定不得提起訴訟,以及修訂終止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舉程序的要求。

葉劉淑儀在會上問及「備案」該詞是否包括需要獲批准的意思。政府方面回應指,該字在英文文本為「for record」,即不包括批准的意思,如果不備案的話,即代表行政長官沒有遵從法定的要求,有機會面對市民就憲制方面的法律挑戰。

梅基發回應該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的提問指,「中央人民政府」實際上意指國務院。他又表示,在備案是否包括批准方面,可參考《基本法》的條文,當提到需要批准時,會直接使用批准的字眼。

▼選舉修例草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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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衞期望盡早三讀通過

有關修訂的逐項審議在下午近4時完成,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由於今早仍有收到一些議員的意見文件,暫不確定政府的修正案是否有包括相關意見,故休會處理約15分鐘,並獲表示全部委員同意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廖其後宣布委員會完成工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當局希望在本月26日恢復二讀,感謝法案委員會盡心盡力地協助政府的工作,期望草案盡早三讀通過,展開三場重要的選舉。廖長江表示,感謝政府盡心盡力參與委員會工作,強調5月15日是提出擬議修正案的最後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