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論」掀舌戰 梁振英再駁曾鈺成:特首產生毋須每屆循序漸進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早前接受《香港01》訪問期間,提到《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任命,認為若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毋須修改《基本法》,引起政圈熱議。立法會前主席曾鈺質疑梁未有完整解讀《基本法》第45條,認為若特首改由協商產生是倒退。
梁振英昨、今兩日(23、24日)再在社交網撰文不點名反駁曾鈺成,指每一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要按「實際情況」決定,沒有說過每一屆都要「循序漸進」;而現時「實際情況」是,泛民主派要刪除《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反問「循序漸進」從何談起。
梁振英:無講過有選舉後就要廢止協商
曾鈺成日前接受《灼見名家》訪問時指,《基本法》第45條當中包括三個要素:「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他指,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經選舉產生,認為「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而且,《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列明,「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因此若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45條,就不可能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
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梁振英昨在Facebook撰文,指第45條真正意思是每一屆的產生辦法都要按「實際情況」,而「實際情況」只能是當時的「實際情況」,因為沒有人知道將來的「實際情況」;如果決定要朝着「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目標進發,才要「循序漸進」。
他認為,《基本法》沒有說每一屆都要「循序漸進」,也沒說有了選舉之後,第一款規定的「或協商產生」就被廢止,一切視乎到時的「實際情況」。
論「實際情況」 梁:泛民阻撓達致普選目標
梁振英指,香港近年的「實際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例如泛民認為至今的選舉方式沒有認受性,並反對用《基本法》規定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普選辦法,堅持「公民提名,必不可少」,這就是2014年爆發「佔中」的原因。
他質疑,唯一可以滿足泛民對認受性的要求,就是把第45條中「提名委員會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規定刪除,這就是「佔中」和修例風波期間組織示威和「暴動」的最終目標。
梁振英認為,現時的實際情況是:「我們心目中按照基本法規定的選舉,不是泛民心目中的選舉;基本法對普選的提名規定,也不是泛民心目中的提名要求;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當選人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泛民則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在民意面前』『自我約束』成為橡皮圖章。將來,泛民會繼續盡一切辦法,阻止我們達致根據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循序漸進』從何談起?」
稱不論特首以任何形式產生 中央皆有權不任命
梁振英今日再在撰文補充,指行政長官不論以任何方式產生,中央政府的任命權都是實質任命權,因中央給予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力,遠高於例如倫敦、紐約等城市的自治權力,這是由於中央對香港的額外授權,因此中央必須對特首有絕對信任。
他認為,無論是用選舉委員會選舉、普選或協商辦法產生的候任行政長官,中央政府都可以拒絕任命,「選舉委員會選舉、普選或協商,形式不同,但都沒有任命權,任命權都在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這是其中一個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