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宣誓例 《紫荊》倡涵醫管局、港台、教師、區議員等五類

撰文:吳倬安
出版:更新: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在《施政報告》中宣布,將於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法例。據了解,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草擬有關《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檢討文件已進入尾聲。
親建制媒體《紫荊》在今期出版的《紫荊論壇》以《關於落實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本地立法問題的幾點探討》為題發表文章,指修例過後,除了《基本法》104條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任職需宣誓「擁護」和「效忠」,其他如「資助學校的教師、醫管局的員工、香港電台的員工等政府資助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特首選舉推薦委員會委員、司法推薦委員會委員、區議員、法定及諮詢組織公職人員等,均應涵蓋在內,一旦被發現作虛假誓言和違反誓言,即喪失有關「公職」資格。

+11

指特首應盡快完善機制 懲處違誓行為

文章指出,香港特區政府作為《基本法》的實施主體,行政長官作為《基本法》的執行主體,應積極推動落實相關釋法和決定,並與落實香港國安法公職人員宣誓條款統籌安排,盡快完善公職人員依法宣誓「擁護」「效忠」並嚴守誓言、對虛假宣誓和違誓行為進行懲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文章指,基本法104條規定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六類公職人員任職需宣誓「擁護」、「效忠」。而去年11月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今後的立法會議員參選和任職不符合「擁護」、「效忠」即喪失資格作出清晰明確的界定,當中列明「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文章解讀,「既包括立法會議員,也包括其他公職人員」,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亦提到,香港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一致和相互印證,那就是「擁護」、「效忠」是涵蓋所有公職人員的。

指資助機構員工、選委、區議員、法定及諮詢組織、司法推薦委員會 均屬公職人員

那麼,公職人員的範圍有多大?文章稱,「如政府資助機構的工作人員(資助學校的教師、醫管局的員工、香港電台的員工,等等),以及特首選舉推薦委員會委員、司法推薦委員會委員、區議員、法定及諮詢組織公職人員等」,均屬公職人員。

文章又稱:「這些人員凡屬特區公職人員範疇,均應在本地立法中納入簽署確認或宣誓「擁護」、「效忠」人員範圍,並對作虛假誓言和違反誓言的行為作出喪失公職資格的具體規定。」

文章:公職人員不效忠 「愛國者為主體」落入空談

文章最後強調,由於人大常委會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屬於全國性法律,本地立法在界定「公職人員」一詞時,除了考慮本地的法律規範,還必須與國家對公職人員的界定相一致。特區公職人員是特區管治團隊成員,在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方面應有區別與普通市民的更高政治要求,如果連基本的「擁護」和「效忠」法定要求都無法做到,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就會落入空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