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聶德權:公務員被定罪即時革職 違誓言啟動紀律程序處分

撰文:翟睿敏
出版:更新:

公務員事務局正草擬公務員宣誓文件,預料10月中先向7月後新入職的公務員推行,內容包括要求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及向特區政府負責,若拒絕簽署等於不接受入職要求;對於現職公務員則未有定案。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接受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訪問,指公務員宣誓後若觸犯《國安法》並被定罪,會按照《國安法》第35條即時喪失相關職務;若有些言行構成違反誓言,即使並非涉及刑事罪行,都會觸犯《公務員守則》的相關要求,可以啟動相關的紀律程序作處分,最嚴重者可被革職。

《港版國安法》中訂明,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效忠。(資料圖片)

聶德權解釋,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等均為《公務員守則》的一貫要求,透過宣誓可作更清晰的表示,以及令公務員有更強的自覺性去理解自己身負的責任。被問到制定界線會否為公務員構成壓力,聶德權相信面對新情況必會有擔心及憂慮,故局方有與公務員團體接觸及了解意見,並會多做解說。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港區國安法》第35條

聶德權又表示,對國家觀念及國家安全概念的理解及認識,是香港整體上要面對的事情;而公務員作為行政機關、特區政府的骨幹,本身而言有一個重要的角色及責任,對於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及政府政策、自覺性維護國家觀念及國家安全的觸覺,有一定的要求及重要性。他指出,掌握及理解「一國兩制」的重要基礎,及衍生而來的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對每一位公務員而言是基本要求;而在不同政策局工作的公務員,所接觸的國安層面都有不同。

聶德權稱,過去社會只聚焦在香港問題上,就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方面較少關注,相信近年多了討論,對落實「一國兩制」亦有幫助。他憶述自己在大學時亦曾到北京、南京、杭州等地體會,認為國家觀念可透過實際體驗加深,港人亦必須對香港過去的歷史、憲制秩序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有深入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