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擬下月推 聶德權指拒簽可革職:違誓言等於違國安法
公務員事務局今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所有由今年7月1日起入職的公務員,均須簽署文件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多個公務員工會團體昨日(22日)會見局長聶德權討論,有份出席的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唐麗娥引述聶德權指,政府將於10月中率先就新入職公務員的安排發出通告,若拒絕簽署將不獲聘用,較高或較敏感職級的公務員亦會獲優先處理。至於現職的公務員,聶德權就稱尚未有時間表,「主要罰則是會被革職,但容許公務員以上訴機制申訴」,正就罰則及詳情與律政司商討。
不過,有與會者透露,討論文件中所引述的依據,是《基本法》第99條及《公務員守則》,惟聶德權於會上回答提問時突然爆出,「違反誓言等於違反《基本法》99條,等於違反《國安法》第6條」,是當局首度承認宣誓與《國安法》有關。公務員事務局亦回覆指,新入職公務員的宣誓安排能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的一貫責任,亦與《港區國安法》的有關條文相符。
工會促訂明罰則及指引
據工會代表引述,聶德權於會上表示,新入職公務員的宣誓安排下月中公布,承諾在最終定案出台前再進行諮詢。多個工會關心現任公務員的宣誓問題,據悉,聶德權突然於提問環節,突然爆出一句指「違反誓言等於違反《基本法》99條,等於違反《國安法》第6條」,又指亦可能違反《國安法》第3條。
《基本法》99條列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國安法》第6條指,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而第3條則定明,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唐麗娥接受《香港01》查詢時稱,會上有向聶德權追問,若公務員違反誓言會如何處理、由哪個部門負責執行、調查等,惟對方未有正面回應,只表示「跟現有法律執行」。唐麗娥對此表示擔憂,形容聶德權的態度猶如推行宣誓方案是「理所當然」,已要求政府在落實前要清楚列明罰則及指引,「乜嘢做得,乜嘢唔做得」;以及對於不願簽署文件的現職人員會否有補償方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聶德權:公務員社交平台上發表言論「有啲危險」
根據自1990年定立的《公務員加入政治組織及參與政治活動》通告,容許除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及警務處紀律人員外,公務員可加入政治組織及參加助選活動。不過,當局的文件提出,公務員在參與公開辯論或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合,須確保其言行與在任政府的政策及決定一致,並且與其公職相稱;並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不受本身的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全心全力支持執行政府決定。
唐麗娥關注簽署誓言後該通告是否仍然適用,以及公務員是否仍享有《基本法》第27條的組織和參加工會自由,並就對政府政策的不滿發聲。她引述聶德權回應指,暫未有新的通告替代,又著工會放心,稱「工會仍然存在,接受不同聲音」,但明言「不過公務員多多少少有限制」。
被問到公務員在私人時間或社交平台上發表的言論是否受限,聶德權稱,要確保言論不會向公眾公開,承認是「有啲危險」。
另一與會者、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李方沖認為,若誓言不夠強硬及不列明罰則,公務員可能會有藉口推搪,過份強硬則反予人強迫感。他表示,有大概3分1的會員對宣誓仍有疑慮,但相信局方只要提供清晰的內容及提引,再加上新入職公務員率先推行有模式可供參考,現識人員會較容易接受。
公務員事務局: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責任 與港區國安法條文相符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查詢指,《基本法》第99條訂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而《公務員守則》則表示公務員必須堅守法治、盡忠職守、不偏不倚和政治中立。局方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務員事務局表示,就新入職公務員而言,所有由今年七月一日起新入職的公務員均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強調能夠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的一貫責任,亦與《港區國安法》的有關條文相符。他們表示,當有關安排落實後,會向各部門公布。
至於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公務員事務局正就有關建議諮詢主要公務員團體,並會考慮職方的意見,決定具體的落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