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捕|殖民古法再激活 煽憎恨政府可入罪?學者:定義太廣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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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今日(9月6日)被警察國家安全處上門拘捕,警方指他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所列的煽動罪,是六七暴動後的產物,條例生效至今已近50年,對上一次修訂已是1970年。警方今年3月曾引用此例,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條例本身的涵義極為廣泛、含糊,按照今次警方拘捕行動的邏輯,客觀上可能導致日後「批評政府即犯法」,情況令人擔心。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法例不會「過時」,如果言論本身涉及煽動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仇恨,是會受到相關法例規範。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於記者會表示,被捕男子於6月底至8月期間曾舉行共29次講座。(黃偉民攝)

▼有網民發起9月6日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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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原針對憎恨女皇陛下行為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傳媒簡報期間提到,譚得志是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被捕。原因有二:一、發表煽動性言論,引起對政府的憎惡和藐視;二、發表文字引起民間的不滿。至於為何是由國安處執法,李桂華解釋,一開始確是循國安法調查,審視對方有否分裂國家的行為,但經過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作拘捕較合適。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列明,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 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行,亦是六七暴動後的產物,主要針對當時反英殖左派的行為。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提到包括「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

法例回歸後久未動用,至今年3月,民主黨鄭麗琼因分享一名涉嫌射盲印尼女記者警員的資料,被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拘捕。今次譚得志被捕,是警方一年內第二次動用「煽動罪」拘捕政治人物。

張達明認為,是次拘捕於政治上產生「以言入罪」的客觀效果;湯家驊不同意。(資料圖片)

張達明:批評政府或已違法

張達明指,第9條及第10條「煽動罪」制訂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尚未制訂,《基本法》內有關人權保障的內容亦未出現,內容相當有可能不符人權的保障。因此2014年佔中事件後,有建制中人要求律政司動用「煽動罪」起訴相關人士,律政司最終沒有聽從,相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正是條例極有可能不符人權保障;法庭詮釋這類法例時,也不能單從法例的字面解釋,而需要視乎實際情況,如有沒有煽動嚴重的暴力行為等極端情況。

至於李桂華提及的兩大拘捕理由,包括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的情況、部分字眼同時引起民間之間的不滿,張達明認為,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含糊。他擔心以今次拘捕行動的標準,客觀上容易營造出一種效果:日後批評政府都會被視為違法、以言入罪。他又指,警方稱拘捕行動有徵詢律政司意見,而律政司工作近年已多次被指政治化,再加上今次拘捕理由難以理解,令人質疑律政司是否「有少少重寫咗香港法律」。

湯家驊:法例不會「過時」

湯家驊則指,法例是不會「過時」的,《刑事罪行條例》本身就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個別條文是否符合人權保障,視乎個別案件內容。他強調,人權和自由的保障,完全可以因應社會安全,作一定程度的立法規管,例如當言論涉及推動仇恨,令社會不同群組之間產生敵視等,法例一樣可以處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自由的保障也不是絕對。

至於警方今次拘捕的理由,會否太過含糊,湯家驊指司法程序期間不便討論案情。不過,他指暫時看不到「批評政府」會引起社會不同階層仇恨不滿,不擔心有「以言入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