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指特首為雙首長、行政主導 鄭若驊:不應著眼表面稱謂
特首林鄭月娥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日前分別表示,香港並無「三權分立」,引起社會熱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5日)發表網誌指,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她又稱,國際上的學術研究對「三權分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認為大家應從香港特區憲制角度正確地理解政治體制,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拗。
鄭若驊於文中提到,中國作為單一體制國家,根據中國憲制權力來自中央,政治制度則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全國人大根據《憲法》作出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和通過《基本法》,並透過《基本法》賦權特區履行職責。根據《基本法》第43條及第60條,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同時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必須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而《基本法》第48條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
另外鄭若驊續指出,《基本法》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有不同的職責,目標都是共同建設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執行;政府亦負責編制財政預算,由立法會審批;至於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鄭若驊表示,顯而易見,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體制下,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履行職務上是互有關連,但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
▼「三權分立」爭議 各界反應▼
表明絕對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她又提到,《基本法》賦權特區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及終審權。對於有人擔心司法獨立受到影響,鄭若驊表示絕對不會,《基本法》第85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時列明香港特區的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由法庭獨立地按法律和證據裁定有關行為是否合法。
鄭若驊引述已故前英國首席大法官兵咸勳爵(Lord Bingham)指,司法獨立的意義在於「可以自由決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價值,不受任何外部影響或壓力,並且公正無私」,認為香港的體制正展現了《基本法》所貫徹的法治原則及司法獨立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