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為DQ泛民? 張曉明:太短視功利 特區界定反立法能否參選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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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對參選有新規定,第六條提到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35條提到,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者,喪失作為候選人參選或出任公職的資格。
國務院新聞辦今早(1日)舉行記者會,有記者問及有關做法是否要在9月前取消反對派參選立法會資格時,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回應指,這猜測想得太短視、太功利,強調中央的着眼點是國家安全,「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我們的站位比他們(反對派)高得多」。
至於是否反對國安法就不能參選,張曉明未有明確回應,稱相信特區會按國安法及現行法例作具體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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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區國安法第6條

籲反對派反思調整

張曉明在記者會表示,制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反對派或泛民作為假想敵,只是要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人士。他解釋,香港是多元社會,政治上亦是多元,認為這體現中央的包容,讓香港可以有不同政治意見,可以有不同的政治主張。

他引述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指,香港可以繼續罵共產黨,只是不能化為行動,又指政治遊戲規則都有底線,不能突破,他覺得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應好好反思,作適當調整。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央視截圖)

張曉明:效忠對象必然包括國家

被問到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包括了效忠國家,張曉明指,國安法相關要求,是參照了《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條文,不過國安法效忠範圍多了,包括所有公職人員;同時,國安法明確規定,通過選舉擔任公職的人,參選時也要簽文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曉明指,效忠對象毫無疑問包含了效忠國家的含意,因為香港作為地方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故效忠對象本身一定包括國家主體,不可將效忠理解成只效忠香港特區。他提到,2016年11月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時,已明確表示宣誓效忠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