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砸交通燈等跌入法網 對反修例違法行動套緊箍咒
港版國安法正式實施,縱觀四大罪行的全部條文,不難發現遍布針對去年反修例違法示威者的「金箍咒」,包括過去一年常見的毀壞交通燈、向違法示威者捐助物資、俗稱「接放課」的以交通工具接載往返暴力示威現場,以及政治人物到外國要求向港府及北京施壓等行為,以後也有機會觸犯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甚至顛覆國家政權等重罪。
在去年反修例風波的嚴重示威衝突中,砸打交通燈、接載違法示威者往返示威現場等現象隨處可見,但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這些行為很可能墮入危害國家安全的法網,有關條文如下:
砸打交通燈或涉犯參與恐怖活動
根據條文的第三節「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列明: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其中第(三)點中,涵蓋了「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行為,而該行為的出發點為脅迫港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即屬犯下有關罪行。
以交通工具接載往返暴力示威現場或違法
同是恐怖活動罪,國安法第二十六條訂明,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若某嚴重暴力示威行為被介定為恐怖主義,為其提供「資金、物資、勞務、運輸」等支持,屬犯罪。
「國際線」策略亦屬違法高危範圍
在反修例風波期間,反修例陣營的政治人物常到外國,要求向北京或港府施壓,惟港版國安法的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提到,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或者「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犯罪。